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大兴区安委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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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宋新雷,一、事故隐患概念及分类,事故隐患概念: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
2、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隐患排查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
3、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条生产经营
4、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规定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
5、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有关规定,(一)违反操
6、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
7、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2、按照本行业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每季度通过系统向行业部门、属地单位部门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四、排查治理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照隐患自查标准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
8、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将隐患整改前后的情况拍照留档;将该隐患登记至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登记表(附件二)留档;,各生产经营单位于当季度结束15日前,通过系统或报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上报。具体上报方式为:a.系统上报:各属地单位辖区内工业生产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通过系统进行填报。b.汇总表上报:各属地单位辖区内无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汇总表(附件一)上报至属地单位。由属地单位对上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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