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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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本章重点问题,听证程序的概念听证程序的特征听证程序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2、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案例一,1995年5月和1996年11月,某 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两次对该县某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1994年以来经营中共收取管理费、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等57.87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3.14万元,却一直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县地税局于19明年11月29日、12
3、月2日、12月5日三次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在催缴税款无效的情况下,又于12丹13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计9.42万元。,解析,结果:12月17日,劳动服务公司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税务机关认为其对于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县人民法院则认为地方税务局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程序不当,判决撤销了地税局的处罚决定。法理评析 表面上看,此案并不十分复杂,税务机关在依法检查和实施处罚时,执法主体和适用法律均没有纸漏。原告最初起诉时,对于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偷税3.14万元的情况并无异议
4、,只是觉得过去就有这些收入,一直没有缴税,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如今要缴税,难以接受,认为税务机关以此实施罚款处罚有违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也并未具体指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哪些规定。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规定来看,某县地税局对于县劳动服务公司偷税行为所做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此案关键所在是对听证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不当招致败诉。,一.听证程序,概念: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概念: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
5、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者不公正的影响。,听证,二、听证程序的特征,(一)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者决定的主体(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通常分离)。(二)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质证和辩论程序的公开,有利于控制权力滥用。(三)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使用听证程序。目前的听证只适用于做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6、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听证程序的特征,(四)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五)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听证程序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形式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5.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四、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并不包含行政处罚程序的全过程。与一般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程序相比较,只是对比较重大的处罚案件适用特殊方式的调查取证程序而已。听证程序完毕以后,只是完成了调查取证,仍应按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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