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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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讲绪论,国民主权:国民主权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威系源自于国民,及国民拥有最后决定国家政治方针的权力。,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表现为裁判准则。,二、王泽鉴先生所认为的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旨在实践若干基本原则,亦即民法基本目的或基本价值。原则或价值,乃历史经验的沉淀、社会现实的反映、未来发展的指标,可综合归纳为五项:(l)人的尊严。此包括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其在民法最直接的体现,系人的权利能
2、力的一般化。如台湾民法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拋弃”;“自由不得拋弃。”其他民法原则乃建立在此种以人为本位的伦理基础之上。,(2)私法自治。即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及遗嘱自由(遗产自由处分)为其主要内容。但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及为顾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民法对此等自由设有必要合理的限制。,(3)私有财产。即私人得依法享有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私有财产制度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人的尊严,并有效率地使用社会资源。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
3、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的必要,得以法律对财产权加以限制。,(4)过失责任。即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应负损害赔偿,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台湾民法第184条、第220条第1项)。此亦在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并顾及他人权益的保护。须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方面,为合理分配意外事故所生的损害,民法债编修正更就商品缺陷、汽车事故、危险工作或活动,采过失推定责任(台湾民法第1 91条之1、之2、之3),责任主体须证明其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相当注意,始可免责。,(5)两性平等。夫妻在其婚姻、财产及子女亲权关系上居于平等地位,不因其性别,而受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三、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
4、原则(-13)(二)自愿原则(-16)(三)公平原则(-21)(四)诚实信用原则(-26)(五)公序良俗原则(-34)(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1),(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此原则在法、德、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
5、地区“民法”中,未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鉴于中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过强迫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须特别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此法律地位平等,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应贯彻民事活
6、动始终。,(二)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它可具体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设立团体自由原则。,其中,外国学界认为合同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则。外国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如下:首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
7、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其次是匈牙利民法典(1979年修订)第200条:双方当事人拥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经协商一致,可以违反主管机关有关合同的安排;但法规对此有禁止规定的除外。另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2条(a)款:除本条(b)款及本法另有规定外,合同可以变更本法的规定。其他国家民法虽未就合同自由原则设立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实务均一致承认合同自由为民法基本原则。20世纪以来,基于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合同自由受到民法和公法上的一定限制,但其基本原则地位并未动摇。,合同自由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民法和真正的市场经济。
8、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否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自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同自由已为法律所认可。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4条,已有规定,只是未使用“自由”一语。,考虑到中国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尚未受到充分保护,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时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它意味着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关系,同谁缔结合同关系,以及决定合同关系的内容,并不受非法干预。应当说明的是,现代民法上的合同自由,与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自由放任主义是有严格区别的,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
9、内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公平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再另见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如无规定的租金标准,双方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公布)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
10、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关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15条: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第
11、317条:给付由第三人确定者,在有疑义时,第三人应依公平方法确定之。第319条:给付由第三人依公平方法确定者,如其确定显系不公平时,对于契约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对于市场交易的合同关系,要求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民事活动”一语的修正:考虑到“民事活动”一语文义过宽,既包括合同的订立也包括合同的履行,而公平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系着重针对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的确
12、定,至于合同的履行等则主要受诚信原则的支配,有必要将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限于“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期明确。因此,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依一方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签约的情形;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它的内涵要求所有参与民事,尤其是商事活动的人讲信用,诚实不欺,通过法律为大家提供的合理途径开展活动。,诚信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1.
1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前所述,中国民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与上述公平原则一样,鉴于“民事活动”含义过宽,应采限缩解释,解释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因此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采纳学者建议,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代替“民事活动”一语,使之准确。,这一原则在各国民法上大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契约
14、应以善意履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土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9条: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系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债权债务。该民法于1982年修订时,在总则编第148条增设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而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及一切民事权利义务。,日本民法典本无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于1947年修订时增设第1条第2款: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恪守诚实信用。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12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关系及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
15、及信用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4条:履行或执行本法范围内的任何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的金钱去牟利,如投资办厂、经营商业,及炒卖股票、期货、房地产;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工资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报酬。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就叫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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