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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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经济法教程,主讲教师:薛莲,有人说,在统治者手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和制裁的利剑;在道德家眼里,法律是道德堕落时人们无奈的自救;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无论对法律意义怎样表述,谁也无法否认,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案例一:不久前,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哈尔滨市机场路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患者因被延误近一个半小时的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的事件。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把矛头集中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渎职和不尊重生命等方面。而随着报道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
2、意识到,悲剧的发生与其中的一些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不无关系。120急救中心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6月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坚持收费并实施处罚的依据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同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但该文件没有赋予120救护车免费的待遇。显然,两个红头文件对同一对象在收费的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且本案也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竟然赋予了经营性企业以行政处罚权。,显然,有关部门当初就没有遵守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法律法规之间
3、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最终导致了上述生命悲剧的发生。因此,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既要重视不同部门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又要防止其部门利益的扩张渗透;要尽可能地实行开门立法,有效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而如果因法律原因酿成各类社会悲剧,往往使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甚至有可能引发对社会的仇视,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内容: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四、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和理解:1、法的概念和本质2、法的形式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及基本原则 4、掌握经济法律
4、关系的概念与特征5、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与内容6、掌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概念以及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情况7、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特征 二、法的概念 三、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的说,就是指标准。由于法必须体现为规范的形式,所以它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提出的准则,因此非规范性的要求无法顺理成章的被称为法。,(2)法调整关系行为 首先,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其次,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为)
5、,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最后,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必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原因在于:其一,法的遵守不能始终或者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自愿,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始终会存在。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因此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加以执行。,4.法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容的。“人们”包括个人、社会
6、、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权利和义务也是泛指,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就是指人们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应该这样行为或禁止这样行为”就是人们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国家保护,任何人如果违背法律规定,国家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法的概念“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和名称。广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三、法的本质 古往今来,剥削阶
7、级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了各式各样的解释和回答,有的说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启示”,有的说法是“人类理性”、“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说法是“永恒正义”等等。其共同观点大都是强调法的永恒性和非阶级性,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是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第二,统治阶级需要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只有
8、这样,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取得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的效力,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法的本质形式,是法的本质的外在方面。它首先反映了法是一种意志现象,作为确认并体现法权关系的行为规则,法是认识的产物,而不是认识的来源。其次,反映了法作为国家意志,取得了社会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等,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法是有物质根源和物质制约性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超出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9、而凭空任意立法。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律也无从制定。,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由不同国家制定,从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效力 广义: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 狭义:法律的生效范围,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
10、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国际法优先原则;(5)新法优先原则。,2.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根本法律(宪法)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
11、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
12、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
13、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
14、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部门法 也是法律部门,是指国家就一定社会领域所制定的法律,比如宪法,劳动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都是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构成单位,2、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总和构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是基本元素,法律部门是基本单位。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各自独立、
15、又彼此联系的众多法律部门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1)宪法。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多选择:我国现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正确的是()A.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B.它在国家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C.它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D.它是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3)民商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
16、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4)经济法。调整国家在规范和调控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涵盖了预算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各种外资企业法等。,(5)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以及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形成。根据规划,争取在2010年形成中国
17、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有(D)A.经济法 B 刑法 C 民法 D 行政法规,第三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主体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那么什么是民法呢?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Civil law。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
18、“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资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
19、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的前提。,(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下列要素构成的: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
20、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具体反映,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
21、原则要求: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所谓等价有偿,是指
2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
23、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
24、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
25、体。,(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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