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课件资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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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复习:经济法的经济性与民法的经济性的区别?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现代性特征的含义?思考:什么是法的价值?包含那些?不同的部门法的价值是否一致?,经济法事例:(经济法的价值),1、甲乙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工资收入完全相同(都为5000元/月),他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体现公平?2、丙厂从事的下列两个行为的经济法评判:(1)鼓励职工进行技术改造的行为;(2)假冒、仿冒其他企业产品的行为。3、戊厂(地处东北)生产的彩电成本价为4000元/台,给四川的经销商的价格为3000元/台,并宣称这是其定价自由权的体现。该行为合法否?,4、天津大湖新鲜食品果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湖橙汁
2、”与天津丽雅日用品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的纠纷。化工厂以“两者不是相同或近似商品,无竞争关系”为由抗辩,可否?5、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仿冒行为,请分析该条规定能否扩展至“未注册商标”?,6、国有企业两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分析:其一:“58、59现象”,即很多高管在退休前夕犯错误。如“储时健例”;其二:某些国有企业高管高额年薪高达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万元的事例。7、“天福山”牌“喜凤酒”与“喜凰”牌“喜凰酒”案的分析。,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一般是指法律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一)法的价值一般在于正义、自由、秩序、效
3、率和公平等;(二)不同的法应有不同的追求目标,故不同部门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如民法:自由、形式平等;经济法:效率、实质平等;刑法:秩序、正义等等),二、经济法的价值:即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一)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因此其价值注重(宏观)经济性;同时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矛盾凸显时期,故其价值中的(整体)社会性特征也明显,研究和学习经济法的价值应结合这两方面特征。(二)经济法价值的具体体现:,1、实质正义:,(1)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正义。“正义就象是普罗米修斯(古希腊神话中的海神
4、,变化无常)的面庞,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A、近代法追求形式正义,即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如:以契约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现;B、对形式正义的极端推崇,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实质不公;C、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其精神追求的现代性要求其价值观应是实质正义,以修正形式正义所带来的不公平。,(3)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的具体内容:,A、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B、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正义的正义观;C、体现为经济法为纠正社会
5、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如规制性特征所体现的积极促进和消极禁止的双重性。(关爱境况最差者),说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并非相悖。实质正义同样包含这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的走向其反面和极端。,2、社会整体经济效益,(1)效益,就经济法而言,讲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其追求的终点;(2)经济法的效益观不是仅指局部、近期或微观的经济利益,而更是整体的、长远的、宏观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发展;(如08年金融风暴中各国对投行等金融机构的帮助)(3)为了实现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会不惜牺牲局部的、个体的经济利益
6、。(如对企业合并行为的规制),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1)自由与秩序生来即有矛盾。自由是对专制的反抗,但无序、绝对的自由会破坏正常的秩序(以竞争自由为例),故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统一;(2)经济法用国家公权之手介入到私人的经济领域,以修正过度自由所带来的弊端,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统一性;,(3)经济自由是现代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非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市场之手”的自发运作应是常态,“国家之手”的有意识的干预应只是补充)课堂思考:试举例说明经济法的价值。,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是法
7、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二、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一)弥补法律规范自身的不足1、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范,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存在,这就导致了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在立法中不能完全考虑所有个别的、具体的情况,两者间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必然会有很多具体的社会关系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枫叶”诉新加坡“鳄鱼”案),2、法是稳定的而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要起到指导作用就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地改变法律的习惯乃是一种罪恶”。但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使得法律的制度性规范总是滞后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3、立法与司法的矛盾。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
8、遍性,而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这就导致了法官会时时处于“无法可司”的困境(如“纯净水诉活性水案”),总结:成文法自身的抽象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等局限,使法存在与生俱来的漏洞和盲区,需要用基本原则加以弥补。(二)赋予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1、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让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要;2、为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无视法律的规范,就必须对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一定的限制;,3、此种限制应高于具体法律条文但又能概括一切法律条文的精神,即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至于束缚其手脚。(举例说明)结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只能是法的基本原则。如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认识和运用。(知假卖假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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