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3-hehuo.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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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1/16,1,第8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23/11/16,2,【学习目标】,学完本章后,你应该能够:知晓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概念;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知识;领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规定;领会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2023/11/16,3,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有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2、享收益,共担风险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023/11/16,4,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规范合伙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这是一部旨在系统规制合伙企业的法律,它将法人合伙排斥在外,只调整自然人设立的合伙企业。2006年8月
3、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3/11/16,5,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都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3/11/16,6,8.2 普通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须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登记申请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核准,2023/11/16,7,1.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依法所取得的各种财产的总和,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其财产管理权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2023/11/16,8,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由合伙人对基于合伙人整体意志而形成的有关合伙决议所进行的实施行为,也是合伙人对其合
5、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的组织指挥和运作活动。2.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和执行3.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他人员的义务,2023/11/16,9,8.2.4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与合伙企业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3.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2023/11/16,10,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普通合伙企业的
6、入伙 1)入伙的条件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不仅涉及入伙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全体合伙人的利益。2)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退伙的形式 2)退伙的效力,2023/11/16,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有
7、过错的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由于特殊普通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为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应当单独立户管理,以确保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2023/11/16,12,案例,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
8、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
9、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023/11/16,13,案例,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
10、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2023/11/16,14,案例,(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23/11/16,15,案例,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
12、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
13、2023/11/16,16,案例,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2023/11/16,17,案例,简析】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
14、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永亮
15、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 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税款 2000元共计 12000元后,剩余的 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最后,在以陈永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陈永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陈永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2023/11/16,18,案例,南口镇农村女青年邵萍,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1990 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是一个可以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
16、己打工的积攒全部投入到创业中,在顺义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她对市场的把握很准确,终于使她提供的绿化草皮在北京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2001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1100万人民币。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刘云,一直与邵萍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刘云,1998年,企业变更登记时,邵萍将自己企业的45的资产登记在刘云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55的资产。刘云作为企业的主管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5月,邵萍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 8月去世。其间刘云很少去医院看望邵萍,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
17、将企业中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邵萍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并且阻止邵萍的惟一继承人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刘云坚决反对邵兵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反正客户都在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问: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邵兵可否加入合伙企业?,2023/11/16,19,案例,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按照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计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之后,剩余部分的55作为邵萍
18、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由于该合伙企业只有邵萍与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就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合伙企业必须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进行清算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刘云反对邵兵加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除非邵萍在企业登记的合伙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人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否则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2023/11/16,20,案例,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
19、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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