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增城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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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宣传学习,蔡吉恒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一、社会保险法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简介,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模式、覆盖范围、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责任等。,三、社会保险法带来的主要变化,社会保险法并不是第一次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
2、义务,而是在原有立法基础上的的继承、总结与改革发展,与劳动法一脉相传,与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文件为实施直接依据。重点介绍有变化的内容,(一)政府保障责任更大,1、财政直接投入社会保险基金:第5条、第71条 2、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第5条 3、对视同缴费期间承担缴费:第13条 4、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兜底:第13条、第65条 5、对特定人群参保进行补贴:第25条6、承担社保经办经费:第72条(二),(二)覆盖范围更广:走向全民社保,单位:万人。常住人口数为2009年统计公报数,1、关于职工的参保范围,养老: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广东一直作法)医
3、疗: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的变化)工伤: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的变化)生育: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重点:职工、用人单位的内涵,2、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
4、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重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现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
5、00310号)“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3.居民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4、其他群体的社会保险,第十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同等待遇?)第九十六条征收农
6、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应有哪些限制、自愿或强制,险种,合法就业,户免协议),有待明确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未规定的特殊用工的社会保险特殊群体不作特殊规定存在不合理现象1、劳务派遣2、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如停薪留职、内退、放长假等人员被新单位招用的。3、劳动权利义务中止阶段4、村委会、居委会人员5、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招聘的工人6、其他职业人群,(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养老: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
7、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2、医疗: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工伤: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4、失业: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5、生育: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关于工资总
8、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四)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变化,1、不足十五年可以延缴。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
9、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规定户籍和区分城乡),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改变:基础养老
10、金改成统筹养老金现行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4、增加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体现养老保障多样性。,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实施,体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
11、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五)基本医疗保险的变化,1、规定了三类基本医疗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现覆盖全民、覆盖城乡。,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无需缴费。,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
12、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现行政策:关于印发流动就业
13、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统筹基金无须转移,转移个人账户。问题:待遇是否与本地缴费年限挂钩?,(六)工伤保险的主要变化,1、工伤的排除情形减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比:2004年工伤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项:(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明确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的关系。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14、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问题:是否双重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追偿等程序?42条与41条关系?,4、用人单位责任减轻
15、。,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笔费用改由基金支付:1.住院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减少。,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减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七)失业保险主要变化,1、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
16、疗待遇。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减少,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注:减少了两项,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17、算。,(八)生育保险主要变化,1、生育保险待遇构成、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待遇。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问题:如何认定未就业?,2、手术假也支付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问题:生育津贴与工资关系、向谁支付?,(九)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主要变化,1、须办理单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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