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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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袁雄兵,目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解读一、若干规定的评价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凸出;规范性、明确性显著;个别条款值得商榷。二、条款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中的统筹养老金的计发,
2、即按照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我国现行的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根据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解读:本条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办法。对于届满退休年龄而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动者,允许其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保及公平享受待遇的权益。而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3、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劳动者,作特殊处理,允许其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并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解读:本条规定了对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后续的处理办法:一是职工可以申请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知悉后果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蓄额。此条款贯彻了强制保障和尊重自愿相结合的基本理念。,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5、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解读:第四、五条对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作出规定,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
6、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解读: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至于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丧失中
7、国国籍,则可以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经规定程序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解读: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目前根据各地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8、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读:规定了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标准的,也可以在基金中支付;同时相关抢救用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办法则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解读:本条确定了有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9、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保法第37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执行。并明确了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解读:本条在工
10、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中已由规定。201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109元,20倍即为382180元。,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解读:明确了工伤治疗期间的工伤职工工资福利和护理执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11、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治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12、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对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2款的细化,列举了6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几种情形,主要涉及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被动协商解除、被动单方解除等。,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解读:本条前部分系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重申。对于再次失业的,
13、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当期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原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解读:本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应接受职业培训并积极求职,并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可以给予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培训的补贴。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解读:本条规
14、定了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的执行依据。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行使个人权益记录职责的方式:书面邮寄、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
15、了泄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条也是对劳
16、动合同法第89条进一步解释。,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解读:本条规定了没有依法为职工代缴代扣社会保险费,应承担滞纳金。也就是说无论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还是职工的原因造成单位不能及时缴纳社保,都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滞纳金。,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
17、社会保险费。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保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但是延迟期最长为1年。,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解读: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提供担保并与社保征收经办机构签订延期协议的,免收延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解读:本条明确了法律允许暂缓缴纳社保期间,职工仍然可以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18、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经社保行政部门责令不改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处以2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
19、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解读:本条规定了对于医疗机构等社保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
20、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解读:本条明确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行为的责任。,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
21、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解读:本条明确了职工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途径: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到社保机构投诉。但是事实上,我国部分地区劳动仲裁和法院并不受理社会保险的部分争议,比如北京,对于城镇户口性质的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劳动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解读:本条明确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社会保险法63条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
22、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解读:本条规定了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的处理应从2011年7月1日分段处理。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解读: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生效实施时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一)适用范围目前,来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下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
23、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以上两种人员都应当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证件,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二条、第三条)。(二)参加险种社会保险法对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遵循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第三条)。(三)社会保险待遇一是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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