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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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本章内容:一 海洋环境污染概说 二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 三 海洋科学研究概说 四 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概说,一 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P182)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活动中过量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如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热等,从而损害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从海洋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混进有害物质,水质遭到破坏,从而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国际法上的海洋环境污染概念与海洋生态学上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
2、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或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二 海洋环境污染源(P183)从海洋污染的污染源来看,海洋环境污染可分为陆地污染源、船舶污染源、海上事故污染源和海洋倾废污染源。1.陆地污染源 陆地污染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成污染的行为发生地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有当事国可以对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污染行为行使立法和执行权。但是,由于陆地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超出了国界范围,防止和控制陆地污染源也是国际法调整的内容之一。,国际上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陆地污染的防
3、止和控制的区域性的公约是1974年6月在巴黎签订的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该公约适用于东北大西洋和北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对陆源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2)各国应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3)各国应尽力在适当的区域一级协调其在这方面的政策。(4)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
4、少和控制这种污染,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能力及其经济发展的需要。(5)上述法律、规章、措施、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包括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排放到海洋环境的各种规定。,2.船舶污染源船舶污染源是指船舶在海上向海洋环境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船舶污染源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引起比较复杂的管辖问题。船舶管辖权应属于船旗国,但是当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水域属于船旗国以外国家管辖范围时,就有可能发生管辖的冲突。此外,船舶污染源是除陆地污染源以外的一个重要污染源,也是海洋法主要控制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国际上包含有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源的条款
5、的国际公约较多,其中最全面、影响最大的是1973年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下称73年防污公约)于1973年签订,主要为处理除海洋倾废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船舶污染。该公约包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件。我国于1983年加入;但声明不受附件3至附件5的约束。,73年防污公约及其78年议定书在防止油污方面规定包括:(1)在特殊区域,如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和阿拉伯湾,任何油轮和400GRT及以上的非油轮,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入海中;150GRT及其以上的油轮及400GR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有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和排油监控装置;,(2)大多数油轮要求配有专用
6、压载舱;各缔约国有关港口、码头设置能够满足到港船舶排放残油需要的接收设备。(3)残留的有毒液体的排放必须排入专门的接收设备,除非此类物质已完全稀释并按照详细的规则才能排入海中。(4)关于海上运送的经包装的有害物质的包装、标记、标签、证书、贮放和数量的规定。,(5)对于生活污物,73年防污公约规定禁止在离岸4海里区域内排放,除非船舶上装有合格的处理装置并经过此装置处理;在离岸4海里至12海里的区域内,需经过粉碎和消毒后,生活污物才能排入海中,缔约国有义务为生活污物的排入提供足够的接收设备。(6)规定了可以弃置船上垃圾的离岸最小距离,并禁止向海洋弃置塑料制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防止和控制来自船舶
7、的污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的内容有:(1)各国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制订国际规则和标准,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并于适当情形下,以同样方式促进对划定航线制定的采用,以期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包括对海岸造成污染和对沿海国的有关利益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的威胁。,(2)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和规章至少应具有与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同的效力。(3)各国如制订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只进入其港口或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
8、的条件,应将这种规定妥为公布,并通过主管国际组织。,3.海上事故污染源 海上事故包括航行事故以及对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事故。海上事故包括航行事故以及对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事故。其最大特点是造成局部性海域灾难性污染,后果严重,而且主要的污染物是石油。,国际上直接针对海上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而签订的公约主要有1969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规定:(1)各缔约国在发生海上事故或其有关的行为之后,如能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很大的有害后果,那就可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区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2)
9、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沿岸国应与受到海上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进行协商,特别是与船旗国进行协商;,(3)沿岸国应尽速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它所知道的或在协商期间得知的估计其利益会受到这些措施影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沿岸国应考虑他们提出的任何意见;(4)倘遇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沿岸国可不经事先通知或协商,或不继续已开始的协商,就采取为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措施;(5)沿岸国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实际造成的损害或拟将发生的损害相适应,而且这些措施不应不必要地干涉有关船旗国、第三国以及有关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利益。,除了上述公约外,为了避免海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海上事故污染源,国际上还有一些有关保证海上航
10、行安全、防止海上碰撞的公约,如1930年的船舶载重线公约、1948年的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则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防止、减少和控制海上事故污染源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采取减少来自船舶污染的措施,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或无故地排放,以及规定船只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2)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来自用于勘探或开发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设施和装置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规定这些设施或装置的设计、建造、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3)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来自在海洋环境内操作的其他设
11、施和装置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规定这些设施或装置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4.海洋倾倒污染源 海洋倾倒是指将陆地上的废弃物质或其他物质经由运载工具,如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有意地处置于海洋中的行为或任何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飞机、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行为。海洋倾倒污染指由上述行为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倾倒的物质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军事物质,如废去的武器和爆炸物,疏浚的泥土和岩石、生活污物和包含有许多高毒性的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料。海洋倾倒污染源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倾倒者的一种故意的行为,其污染完全是人为造成的。,国际上有
12、许多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倾倒污染源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其中1972年防止倾废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倾倒公约)是 第一个也是当前唯一的针对海洋倾倒行为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伦敦倾倒公约将废弃物质分成三类。(1)第一类包括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无害塑料物质及其他的合成物质,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和压舱水,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生物和化学战争制剂;这类物质严格禁止倾倒。,(2)第二类物质包括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杀虫剂及其副产品,含有铍、铬、镍、钒的酸和碱,容易沉于海底的容
13、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这类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3)未列入上述二类的物质为第三类物质,其倾倒需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该公约还规定,各国在为签发海上倾倒物质许可证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和条件:物质的特性及成分,如总量、形状、性质、毒性持续性和在生物物质或沉积物中的积累及生物变化等;倾倒地点及堆积方法的特点,如位置、特定时间的排放率、包装及包装的方法、消散特点、水特性、海底特征等等;对娱乐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生物、鱼、贝类养殖、鱼类和渔业以及海藻的培植和收获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其他用途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倾倒造成的污染
14、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2)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得进行倾倒。(3)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或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4)非经沿海国事先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倾倒。,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一 海洋环境污染管辖权的归属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认为沿海国应有权设立防污染控制区,有权制定防污的标
15、准和管理措施,并有管制海洋污染行为的执行权。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的环境政策,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海上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与这种观点相对立的是一些海洋大国主张。这些发达的海洋大国主张制定国际性的防污标准,并主张传统的船旗国管辖原则,特别是对船舶引起的污染,主张由船旗国执行。,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吸收和折衷了各方面的意见,采取了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相结合的管辖原则。,1.沿海国的管辖权(1)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可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外国船只,包括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只对海洋的污染,但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阻碍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2)沿海国也可对其专属经
16、济区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的污染,但这种法律和规章应符合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3)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及专属经济区内、大陆架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4)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必须经沿海国的事先明示同意;(5)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这种倾倒。,沿海国对海洋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执行权,(1)当船只自愿位于沿海国的港口或岸外设施时,沿海国对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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