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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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实务,崔淑梅2010.01,施工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实务,内 容一、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二、合同订立与招投标三、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法律实务四、工程签证法律实务五、工程索赔法律实务,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崔淑梅,主要内容,一、涉及施工合同订立的争议的解决(一)无效合同引发的争议(二)建设工程垫资合同问题(三)阴阳合同问题,二、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争议的解决,(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三)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案例1 王某系某国棉一厂的下岗职工,从2003年起,一直借用
2、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2005年3月1日,王某以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从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到2000m2 住宅的施工任务,2005年9月1日王某建造完成了该建设项目。此时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拖欠王某100万元工程款未付,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向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王某无施工资质,系挂靠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请评析该案例。,(一)无效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例2,王某系某国棉一厂的下岗职工,2005年3月,王某在投标中通过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等手段从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到2000m2 住宅的施工任务,2005年9月1日王某建
3、造完成了该建设项目。此时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拖欠王某100万元工程款未付,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向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王某投标时使用假的资质证明,应属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而拒绝支付余款。请评析该案例。,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施工合同产生的特殊纠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作用相关知识:法的效力等级(法的形式)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解释第1条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
4、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解释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5、、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解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三个序列;若干资质类别;若干资质等级。,理解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挂靠很难认定 挂靠如何认定?(据建设部124号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理解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定性、定量标准)工程实践中的典
6、型问题: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总包内部分工程收回直接发包。中标无效 六种情形,理解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转包的两种情形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条:“视同转包的规定”,理解 施工合同无效五类情形,(5)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种情形,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7、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补偿(工程价款)中是否应包含利润?,为什么作出参照约定进行结算的 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 第58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但是,上面的违法行为并不提倡,为了限制此类行为的出现,解释第4条同时还作出了下面的规定:,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
8、指什么?如何利用该条款为施工单位服务?,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1)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无效 小 结,五类施工合同无效,完成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
9、承担修复费用,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属无效合同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施工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的结算办法一致,是否意味着施工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一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避勉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不一样,(二)建设工程垫资合同问题,某建筑公司参与了与某房地产公司组织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建筑公司在投标书中同意由建筑公司先行垫付至500万元后,房地产公司才支付工程款,并同时按某一利率支付垫资款的利息。该建筑公司最终中标,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达到500万元后,房地产公司
10、支付了垫资款,但未支付约定的利息,并称“垫资施工是法律禁止的,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效条款。我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支付了500万元垫资款,对方不应再要求支付利息。”试评析该案例。,1.垫资概述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惯例 预付款 进度款 法律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招标人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二)建设工程垫资合同问题,垫资合同出现的必然性 垫资合同的危害性、建设单位资金未落实,盲目上项目,扰乱了国家对建设规模的宏观控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经济纠纷增加,2.垫资的性质,1996年6月4
11、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2003年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3、以前对垫资合同的的处理,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
12、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垫资承包”虽然违反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亦违反了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的强制性规定,但民法通则、合同法乃至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作出禁止“垫资承包”的规定。,“垫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垫资承包”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4.解释对垫资的处理,解释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13、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资承包符合国际惯例垫资承包的负面效应可通过完善法制环境与市场环境解决,强制性规定是否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型规定?3、如果违反了效力型规定,起诉前是否补办了相关手续?,小 结,(三)阴阳合同问题,2006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住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为500万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将此合同进行了备案。三天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建筑公司的
14、负责人见面,提出重新签订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将合同价改为400万元。由于建筑公司担心失去该施工任务,就违心答应了这个要求。,2007年3月7日,工程竣工。建筑公司要求按照第一个合同结算工程款,遭到了建设单位的拒绝。建筑公司打算提起诉讼。但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某人士告知:“你这个官司是打不赢的。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第二个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高于第一个合同,也就是用第二个合同修改了第一个合同。”你认为这位人士的观点正确吗?,1.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的原因 开标前,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中标人的中标价可能会高于招标人的心理期望值。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总是希望能将承包商的中
15、标价格压至最低。于是就出现了阴阳合同问题。,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所谓的阴阳合同问题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中阳合同在前,阴合同在后,实际操作中,一般阴合同在前,阳合同在后。,2.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的先后顺序,3.阴阳合同纠纷,纠纷主要表现在以哪个合同结算
16、上面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状况 大部分法院按阴合同结算 小部分法院按阳合同结算,4.我国关于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对于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6、“阴阳
17、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司法解释第21条 是否意味着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2)在签订阳合同时,双方另行私下约定:“关于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只作为办理备案领取施工许可证之用,双方应实际履行补充合同。”该约定的效力如何?(3)直接发包的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哪个合同结算?(4)备案,应当指的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6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住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为500万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将此合同进行了备案。三天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见面,提出重新签订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将合同价改为400
18、万元。由于建筑公司担心失去该施工任务,就违心答应了这个要求。,2007年3月7日,工程竣工。建筑公司要求按照第一个合同结算工程款,遭到了建设单位的拒绝。建筑公司打算提起诉讼。但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某人士告知:“你这个官司是打不赢的。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第二个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高于第一个合同,也就是用第二个合同修改了第一个合同。”你认为这位人士的观点正确吗?,案例分析:不正确。这是上文中谈到的阴阳合同的问题。第二个合同由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是无效的合同。自然就不存在效力高于第一个合同的问题。,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如何规避阴阳合同?,第一,尽量不签订阴阳合同。如果想要获得合理的低价,就进行正式的招投标
19、,真正的招投标基本上是能够获得合理低价的;第二,如果要签订的话,要找个合理的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第三,重新招标、投标,以获得合理的低价,然后重新签订合同。,思考 总结: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约定不得改变法定”约定不得改变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不得改变法定”,约定不得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可以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通过约定排除法定)约定可以改变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能够改变(否定)约定,二、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争议的解决:,(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三)对竣
20、工日期的争议(四)对工程结算的争议(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1.1 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21、)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
22、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1.2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解释第10条),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3、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何防范施工单位以业主方违约为由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呢?,第一种办法是约定排除解除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约定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可以约定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方法
24、就是约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方可解除。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中详细规定施工单位要解除合同的话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甚至有时是复杂的程序。,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方逾期付款,承包商可向业主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方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支付,可与承包商协商延期付款协议;业主方不按约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无法施工,承包商可停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方仍不支付,则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
25、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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