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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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代理,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是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难点是滥用代理权、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理解和运用。,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所继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代理制度的意义:1、能够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该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所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就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则可以克服其活动地
2、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4、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广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狭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直接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这一效力被称为“直接”,是指:代理的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行为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也就是说,某人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直接因该合同起诉被代理人,反之,也可以为被代理人起诉。而代理人虽然实施了法律行为,但是他不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在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首先是在行为人那里产生的,然后必须通过其他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者免除)将法律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个人。广义的代理则可定义为: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
4、于本人。,大陆法系民法,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采狭义概念,所称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系采广义概念,其所称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合同法及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则改变这种作法。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实际上就是间接代理。,相关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5、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显名的间接代理,例1 甲有一批上等瓷器委托瓷器商乙代为出售,乙将瓷器放入自己店中待售。后乙以自己名义与购买商丙订立了一份瓷器买卖合同。经查,丙订约时知道乙出售的瓷器是代甲出售这一事实。问题: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3、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
6、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隐名的间接代理,例2 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 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关系。乙、丙订立合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问题:此时甲、乙公司如何处理?,相关链接: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第151条【代理的效力】代
7、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第152条【不同种类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本章第二节有关直接代理的规定。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为被代理人利益但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者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本章第三节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二)代理的法律特点,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所谓以被代理人名义,指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直接以被代理人为意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由其直接承受代理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通常表示方法:在法律行为中表明“某甲之代理人某乙”,或“代理人某乙代某甲”,或在某甲姓名之后写明“某乙代”字样。虽然代理人有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但未表示出来,仅为其内心意思,不能成立直接代理行为。,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必须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否则,不是代理。例如:代人保管物品、代人撰写法律文书等就不是代理(无第三人)。代理人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并不完全相同:受托人接受委托,所处理的委托事务,既有民事行
9、为,也有非民事行为。,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A.委托代理B.越权代理的追认C.表见代理D.买卖合同,(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法人除通过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外,还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无论是通过代表人或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在法律效果上二者并无区别。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
10、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区别:(1)代表人为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代理人为独立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法人内部组织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3)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当然由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的行为非法人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2.代理人与使者(传达人)的区别(1)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独立为意思表示。(2)传达人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3)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负责。,2、代理与行纪 行纪为一种
11、合同关系。依行纪合同,行纪人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行纪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行纪人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据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称为间接代理,而代理人系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理论上称为直接代理;行纪人须有特殊身份,系依法登记专门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并为一般人服务,而代理人不须有特殊身份,且仅为特定人服务;行纪行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限于动产之买卖及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而代理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3、代理与经销所谓经销,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连续进行交易
12、的协议。无论一般经销协议或独家经销协议,均属于买卖合同。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供货商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供货商与转卖关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这是经销区别于代理的主要之点。无论一般代理或独家代理,代理人均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供货商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供货商和客户,而代理商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严格说来,代理只
13、能适用于民事行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1、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进行某种财政、行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如代为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理进行法人登记;代理申报缴纳税金、专利维护费、商标注册费等3、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不适用于下列行为:(一)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2、依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当事人双方
14、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违法行为。如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三)事实行为,如代为劳动等履行债务的行为。,三、代理的分类,(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其中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
15、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有效存在为前提。,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16、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再代理)。1、概念: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再代理的特征:(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
17、理人,因此,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4)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还享有解任权,可取消其代理权限。若不成立在代理,则受代理人转托的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当于以代理人为本人的代理,由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3、关于复任权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1)在委托代理中,由于代理人的选定,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他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的内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性质,代理人原则上应负担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的义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
18、。但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认可的情况下,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使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任这种状况持续将进一步损害被代理人之利益时,法律也允许产生复代理,以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法通则 意见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
19、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委托代理中再代理产生情形总结:(l)本人事前授权的;(2)事前本人同意的;(3)事后本人追认的;(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之利益的。前3 种情形取决于本人意志,第4 种情形下由法律强制成立。,例1 甲委托乙到A 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 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请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例2甲委托乙到A 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 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
20、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请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2)法定代理人应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原因:法定代理中,由于法定代理权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又比较广泛,且不得任意辞任,被代理人往往也缺乏为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法定代理人复任权的行使,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指定代理中,代理关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对于特定代理人的信赖关系上,因此,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但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同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应承认例外。,4、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原则上
21、,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但在以下3 种情形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l)选任责任: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第三人作复代理人,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默示担保该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要具备处理受托事务的基本技能。若因第三人人品道德败坏或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损,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1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 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
22、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题:(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 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损失谁来承担?,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指示责任:代理人错误指示复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
23、责的责任。,例2 甲委托好友乙到A 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 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自己亲戚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2.00元/公斤,而1.80 元/公斤非常畅销。丙请示乙如何定价,乙为图省事而想尽快卖掉,即指令丙以0.8 元公斤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问题: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例3 甲委托乙到福建购买特级乌龙茶叶1吨,乙到福建后由于身体不适,经甲同意转托乙的好友丙代买茶叶,但乙给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只写明购买乌龙茶1 吨。后丙与第三人丁订立了一份购买二级鸟龙茶1吨的合同,丁备好货后,甲得知合同详情
24、即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各种费用4000元。问题:丁的损失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条文:民通意见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2)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
25、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人自己是第三人的当事人,但代理人必须将其从行为中取得的东西返还给他的后台老板,反之,代理人也有权向其后台老板要求补偿自己的费用。例如,A作为B的间接代理人向C购买汽车,买卖合同在A和C之间成立。在通常情况下,A也成为C所供汽车的直接占有人和所有权人。但是,A必须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B,而B也必须补偿A支付的价金及其他费用。,4、根据代理人数为一人还是多人,可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相关链接:民通意见第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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