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与效能监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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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与效能监察,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2010-3-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概要,一、抓紧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工行孤傲平台。,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报准确和客观。各省级有关行政
2、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按要求及时抄报响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系统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三、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3、(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两级平台,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
4、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公告三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保密和可公开的秘密和隐私,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违法行政处理的公告始发时限,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
5、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公告十大范围,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应记录内容,第八条违
6、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公告发布后期限,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对公告平台信息系统的要求,第十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公告根据原始材料的留挡备查,第十一条公告
7、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被公告人有申请更正权力,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的公告继续,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
8、的除外。,行政处理本身应变更或撤消,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对被公告人的监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公告平台将逐步实现统一,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的五项作用,第十七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对执法部
9、门的监督,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1),(1)必须招标的工程拒绝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10、招标;(3)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串通,泄露应守秘密进行虚 假招标;(4)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5)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6)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7)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出招标广告或售出招标书 后终止招标;(8)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2),(9)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施工合同;(10)有商业贿赂行为;(11)没有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1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改设计图;(14)将建筑工程非法支解发包;(15)自行招标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16)强迫勘察、设计、监
11、理、施工企业低于成 本竟标或强迫垫资投标;,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3),(17)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18)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19)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施工;(2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强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22)中止或恢复施工时不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 施工许可证;(23)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2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1),(1)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不经批准,规避 公开招标,擅自进行邀请招标;(2)应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进行
12、国内招标;(3)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4)不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5)截标开标日期短于有关规定最短期限;(6)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至截 标开标日少于20天;(6)截标/开标后接受迟到投标;(7)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2),(8)不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10)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后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招标;(1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又不重新招标;(12)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 标人;(13)强制要求投标人
13、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妨碍投 标人合法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3),(14)明暗示评标专家不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 方法进行评标,或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实际情况;(17)无正当理由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不 与中标人签定合同;(18)在签定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 质性内容;(1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20)组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21)公示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22)违反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投标人被处罚记录原因,(1)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
14、标;(3)评标结果生效前与招标人非法签约;(4)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5)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6)投标人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暗中确定中标 人;(7)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约或提供的 产品或工程不符合投标文件;(8)其他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处罚记录原因,(1)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2)泄露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3)弄虚作假或接受商业贿赂谋取私利;(4)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5)评标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6)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7)应当回避担任评委而参与评标;(8)评标时拒绝写出明确书面意见;(9)违
15、反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就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1,一:价格反映异常
16、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但又提不出计算的依据;总价相近,部分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混乱的。,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2,二、审视标书外观和内容差别 所有投标供应商中仅有一家的投标文件做得厚实且详细,其他供应商的标书却显得十分单薄,明明是实力很强的公司,对待投标文件的编写却很不认真,材料短缺,漏洞百出。有的技术规格和描述相同或相似,但相应报价却相差极大,或成比例或成规律性差别。此类情形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3,三、行为表现异常 在众多投标供应商中有几个供应商过往甚密,合伙一
17、起来投标,开标后又聚在一起议论不停等等行为,对他们的投标文件也应 引起注意。,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4,四、有限品牌且雷同 在货物类采购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如果所有供应商所投品牌少于3个,则串标的概率较大,应引起警惕。,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5,五、内容错漏对比雷同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相同的错误或疏忽,甚至连改动的笔迹都一模一样,结合前几种诊断方法,若再出现上述所说的一二种情形,则基本能确定为疑似串标。,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6,六、分别澄清回答时出问题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发现投标供应商面
18、对提问闪烁其词、不知所云,则很可能是陪标的,陪标人大多对具体细节知之不多。如果给予合理的时间,或适当的方式,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该供应商存在重大嫌疑。,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当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当一方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所发生的争议。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等,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和中标结果争议表达和解决方式包括:异议(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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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 监督 效能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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