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章绪论下.ppt
《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章绪论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章绪论下.ppt(26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教师 丰振俭,第一章 绪 论(上)主讲教师 丰振俭,本课程知识体系,3,建设工程市场,本课程特点及作用市场 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绪 论 导 读,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P1P193.1 合同法律关系3.2 合同法简介3.2.1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2.2 合同的分类3.2.3 合同的订立3.2.4 合同的效力3.2.5 合同的履行3.2.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3.2.7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3.2.8 违约责任3.3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P11(重点讲授),自学为主,本讲对应教材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
2、同法律基础 P1-19,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构成: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
3、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引 言,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如合同法对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 一些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
4、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3.1合同法律关系 3.1.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
5、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关系)。3.1.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3.1.3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3.1.3.1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法
6、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力的人。(2)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依法成立。尽管由于法人的性质、业务范围不同,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有别于有些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可取得主体资格。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或独
7、立经营管理的活动经费,这是法人参与经济活动、完成法人任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所谓独立支配的财产,包括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或者独立所有权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或字号是代表法人的符号,是使法人特定化、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只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为自己取得经济权利、设定经济义务。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如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有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有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等,这些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下一页,返回,上一页,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要有固定的场所作为其享有权
8、利和承担业务的法定住所地,有利于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要求法人以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发起人、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3.1.3.2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1.客体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叫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合同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就是合同
9、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材料、建设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2)财。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3)行为。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亦称非物质财富,它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4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
10、同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权利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2.义务 所谓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5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2.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1、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3)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一种客观事实。(2)行为。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
12、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3.1.6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代理人以被
13、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14、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时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两
15、种情况:第一,无合法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第二,假冒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产生过程中,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都有所界定。特别是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必须明确地加以规定,代理人应依据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活动就属于越权代理。代理人越权代理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代理人越权代理就属于无权代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也属于无权代理。在实践中,无论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代理人
16、的代理权都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有效的。因此,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身份也就相应地消灭了,因此,代理人也就无权再进行“代理”活动。(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利,则有权追认。“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
17、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委托授权书直接确定着代理权的权限,而代理权又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它的有无及权限大小直接关
18、系到代理关系的命运。(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按民法通则第66条1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即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按民法通则第18条3款之规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不仅反映了他们主观上有故意,也反映了他们在行为上有联系。(5)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
19、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即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按民法通则第18条3款之规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不仅反映了他们主观上有故意,也反映了他们在行为上有联系。(5)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2 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20、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合同法共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总则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分则主要内容有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附则只有一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实施日期。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1、同法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计二十三章,428条,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
22、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3.2.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合意,协议,契约-意思是核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
23、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最狭义)的内涵,3.2.1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
24、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所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世界存在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这七大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是主导法系。我国法系属大陆法系。2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
25、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力义务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3.2.2 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规、地方性合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规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缔结、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组成的。(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投标 第一章 绪论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572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