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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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要点解读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
2、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发挥重要作用。,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施
3、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例的内容。,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
4、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第十八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
5、任。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
6、条)。,(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七条)。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
7、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4 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条)。,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作的做法。这种就字面的解释也许大多数人都能认同。监理公司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旁站作用,要规范旁站行为,切实提高工程的实效,保证工程质量,这跟所有的监理公司都有直接关系。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站监理是法
8、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旁站监理是监理企业进行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为了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监理企业应将旁站作为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5 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1 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和对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三
9、十五条)。2 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等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的各案管理。为实现对高危施工机械的有效监管,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建设工程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3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前环节的管理。从事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并履行安装和拆卸前告知义务(第三十九条)。4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环节的管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条)。,(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是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条例规定了建设
10、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权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 是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三、条例新增要点(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
11、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
12、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故确需临时离开,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
13、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 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担着相应责任。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理,以及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
14、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条例第三章专门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规定,把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条例规定工程辨识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例还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5、,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和专项验收制度。,(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为了畅通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渠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四、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摘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
16、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
17、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8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
18、布。(一个方针,两个制度,实施途径,淘汰目录),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
19、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7条)(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五)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七)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20、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
2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资格确认和管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
22、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两个不得),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第二十二
23、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
24、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25、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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