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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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3.1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 3.1.1 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3.1.2 交易磋商的内容(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 和支付条件等内容(二)一般交易条件 包括商检、索赔、仲裁等,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3.1.3 交易磋商的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定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
2、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内容可以设计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建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发盘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也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
3、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性的公司或个人提出。英美法系中,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大陆法系则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该公约第14条第二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意见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项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
4、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发盘要件(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项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的价格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括上述三项基本要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
5、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内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2)标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时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
6、、“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构成要件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与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3、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
7、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2)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4、发盘的生效时间 发盘生效的时间由各种不同的情况: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另一种是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执行受信主义做法。,
8、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1)发盘的撤回 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名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公约认为: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2)发盘的撤销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公约认为:在发盘
9、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6、发盘效力的终止 以下情况,可视为发盘效力终止:(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2)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3)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4)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5
10、)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即终止。,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四)接受 1、接受的概念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2、接受的要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
11、的交易条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期内作出(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3、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4、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公约对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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