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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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制定与宗旨1.制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CISG。,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
2、友好关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主要内容按其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 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
3、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以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三)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1)第1条1款(b)(2)第11条,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国际商业惯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主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1.与2000
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所作 重大修改如下:(1)书写上的变化。(2)数量变化。(3)分类变化。(4)主要的变化发生在D组,原来的5个贸易术语删除了4个,新增加2个。(5)贸易术语既适用于国内贸易,也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特点(1)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11个贸易术语被分为两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 或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贸易术语以及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4个贸易术语。分别 按E、F、C、D分组。(2)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3)权利和义务的设置。(4)电子单证。(5)明确了某些概念的含义,如“承运人”、“交货”、“链式销售”等。,
5、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3.主要内容(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的国际贸易术语有7个,分为E、F、C、D 4组(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主要内容如下:1)E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 运人(指定地点)。3)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
6、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D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运输终端);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目的地交货(指定目 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
7、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有4个,分为F、C两组(FAS/FOB/CFR/CIF),其主要内容如下:1)F组。贸易术语有两个: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2)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FRC
8、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引言中的解释弥补了以往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涉及“在途货物交货”的疏漏。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进出口手续。第二,检验费用。第三,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第四,安全通关问题。第五,Incoterms的变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9、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国民法典,除特别法禁止外均为买卖标的,货物,日本民法,动产、不动产、无形权利交付,英国货物买卖法,劳务和金钱外一切动产(苏格兰除金钱外),美国统一商法典,除金钱、投资证券、和处于诉讼中的货物以外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可以移动的物品,特别制造的货物、尚未出生的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将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其他附着于不动产但已特定化的物品,中国合同法,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皆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F组: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卖方地交货)(跟装港或装地)(中途风险买方),E组:内陆交货 进出口手续买方,C组:主
10、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卖方地交货)(跟卸港或卸地)(中途风险买方),四组,卖方:交货交单、出口手续、装船通知、船舷前风险费用,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至装港装上船的费用,贸易术语,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运费+保险费,买方:付款、进口手续、租船订舱、船舷后风险费用(保险),D组:到货合同(买方地交货)(跟卸港或卸地)(中途风险卖方),卖方:交货交单、出口手续、租船订舱、投保、船舷前风险费用,买方:付款、进口手续、船舷后风险费用,主要,FOB,除保险与CIF基本相同,注意装船后通知,漏保需承担责任,交货:装港船上 风险:装港船舷 构成:成本+运费,CIF,
11、CFR,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 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其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具有涉外因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适用公
12、约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除了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的国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领土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自动适用。2.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国的法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确定的要约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
1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三)承诺的效力 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约人作出才发生。(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一)电子单证(EDI)的概念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 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 进行交换和处理
14、。优势:(1)提高交易速度。(2)降低成本。(3)减少失误。(4)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EDI标准的国际化 UN/EDIFACT是目前国际EDI应用的主要标准,它兼有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其广泛的应用性使其在全世界得到推广。UN/EDIFACT由一系列涉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指南和规则、目录以及标准报 文组成,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指南和规则。2.目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增值网络(四)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
15、、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EDI立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目前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种:1.国内立法。2.通讯协议。3.国际立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1987年9月22日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确立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2)1989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本。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电子单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继承了该规定,可以用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19
16、93年国际商会修订的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一次明确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4)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共有11条。就电子提单所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共有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示范法成为国际
17、统一立法的奠基石。,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11月23日经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使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合
18、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CISG: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以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的内容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的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
19、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包装条款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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