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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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期末复习,授课教师:苏勍,课 程 内 容,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第四章 国际避税概论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1.1 国际税收的含义,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广义的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狭义的国际税收:是指从某个国家的角度来看,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1 国际税收的含义,国内税收 vs 国
2、际税收税收,是国家普遍采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征。国际税收不是。涉外税收 vs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范畴大于涉外税收,它既存在于涉外税收中,又存在于非涉外税收中。,1.1 国际税收的含义,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2.1 税收分类1.商品课税的分类:关税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转口税国内商品税销售税&消费税,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2.所得课税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1.2
3、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3.财产课税的分类: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又称财富税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赠与税死亡税,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2.2 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1.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关税与国际贸易关税的壁垒作用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所得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所得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3.财产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具有等效性,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2.3 国际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梅屈恩协定科步登谢瓦
4、利埃条约2.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跨国公司发展&转移定价3.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1.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2.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财政降格&一降到底 国际社会的协调3.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4.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1991年,北欧五国的税收互惠多边条约1992年,经合组织的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5.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
5、的经营所得征税。(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2.1 所得
6、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
7、.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3.停留时间标准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且必须是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行。,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条件一
8、:当事人当年在美国停留的时间达到或超过31天;条件二:在该年度以及之前的2年内,在美国停留的天数加权计算之后的结果要达到或超过183天。停留时间的加权数=该年度的实际停留时间+上一年度停留时间的1/3+前一年度停留时间的1/6,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
9、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各国规定: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满足一个即可,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
10、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我国规定:新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二者满足一个即可;过去标准:“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 经营所得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实际所得原则 vs 引力原则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11、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2 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1.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行为发生地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3 投资所得1.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美国:“透视规则”2.利息(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2)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美国:“透视规则”(3)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4)以贷款的担保物所在地为标准。,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3.特许权使用费(1)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标准;(2)以特许
12、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标准;(3)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4)以无形资产的开发地为标准。4.租金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4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居民:无限纳税义务非长期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有限纳税义务,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 我国的规定:境内居住1年:该纳税年度中的境内所得1年境内居住5年:境内所得境内居住5年,从第6年开始:一切所得,2.4 居民与非居民
13、的纳税义务,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境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197号:“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1.非居民自然人:我国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我国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
14、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高管人员的规定:来自无税收协定国家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来自协定国的居民担任中国企业高管,但协定中规定高管工资适用董事费条款,且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5年的,以及按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且按协定规定应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
15、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了183天但不足365天的个人:,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非居民法人分公司 vs 子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律&商业);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一般而言,各国对于非居民企业在本国设立分公司并不单独征税。但也有例外。,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3.1 国际重复征税
16、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 征税的减除方法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分析,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国内重复征税纵向国内重复征税 vs 横向国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 vs 经济性重复征税,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所造成的。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较普遍)(2)公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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