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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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一、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一)罗马法时期古罗马:外国人视为敌人(不享有公民权,不受市民法保护)万民法(给予非罗马市民一定的法律地位),(二)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代)公元476年进入种族法时代“族裔和平秩序”:只有本族人才能参与族法的制定并受族法的保护,族法不适用于异族人。,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对后世冲突法有一
2、定的影响:“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三)属地法时代,自公元10世纪后,领土观念渐次加强凡在领土内居住的所有人,不论其属于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领土界限为划分标准的,因此这种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二、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方城市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法则区别说发源于意大利,16实际传入法国,在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此时期的国际私法理论都是需要区别法则的物法、人法或混合法的不同性质决定其法律适用的,故被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意大
3、利:资本主义11世纪萌芽,形成了威尼斯、米兰等大城市,后来演变为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两种法律同时有效:1、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适用于所有的城邦国家;2、诸城邦国家各自制定的“法则”,仅仅在各城邦内部有效。,城邦法语与罗马法冲突依罗马法固有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可适用城邦国家自己的法律。城邦与城邦之间冲突: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呢?,12世纪伊纳利古伯伦亚大学早起注释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主要观点:把法则区别为物法和人法(1)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2)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3)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侵权行为地法。,(4)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该更具”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则受合同履行地法支配。(5)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即内容适用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6)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7)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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