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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私 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教师简介,姓名:马华 电话邮箱:,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应重点掌握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
2、民事诉讼法,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
3、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的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在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所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 一个国家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同时,还表现为一个国
4、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违反国际法的。三、平等互惠原则各个国家在
5、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否则可以施以对等限制。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时,应参照国际惯例。,第三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相关案例见25.
6、1)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二、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相关案例见25.2;25.5)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同时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三、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其法定权限,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必须亲自出庭。领事代理制度,即一个国家的驻
7、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本国国民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案例见25.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条中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
8、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25.3),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作 业,一、名词解释1国际民事诉讼程
9、序 2国际民事诉讼法 3领事代理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司法管辖豁免 6诉讼程序豁免 7强制执行豁免 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简述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三、论述题论外国自然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和意义,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重点掌握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如何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第一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第三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第四节 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
10、管辖权的规定,第一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二、按不同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分为如下几种:(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4)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
11、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相关案例见26.1)属地管辖原则,也叫地域管辖原则,它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英、美、德、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 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如
12、法国和其他仿效法国法的国家。3专属管辖原则 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4协议管辖原则。(相关案例见26.3)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二、各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与国际立法,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2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3以
13、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4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不可避免地产生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为解决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其中较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有: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第三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世界各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差异是发生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而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解
14、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它是指世界各国在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目的。就立法方面来说,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就司法方面来说,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就要求各国法院:首先,在
15、司法上充分保证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其次,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为消除管辖权消极冲突,应适当扩大内国法院管辖权范围。(相关案例见26.5,26.7),第四节 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一般管辖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
16、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案例见26.2,26.4),二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的规定可类推
17、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案件。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18、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对涉及华侨和海外留学生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专门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
19、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
20、民法院专属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关案例见26.8)五推定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推定被告承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相关案例见26.6),作 业,一、名词解释1国
21、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 3属人管辖权 4专属管辖权 5任意管辖权 二、简答题 1简述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和意义。2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哪些?3简述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一般途径。三、论述题评述我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第二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问题的特殊性,重点掌握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的方式、途径与程序,以及我国有关涉外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第一
22、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一、域外送达的概念、性质、依据 1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据或在未征得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另一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行为。3域外送达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内立法即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二是国际立法,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二、域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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