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多边贸易框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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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与框架,第一节 GATS的产生第二节 国际服务总协定的内容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及局限性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发展,第一节 GATS的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并设立单独的谈判组单独进行谈判,也就是与货物贸易谈判分轨进行。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的谈判作为宣言第二部分予以发表,并对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作了规定。,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欧盟、日本支持。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背景,二、三个阶段的谈判,1.第一阶段从1
2、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统计问题、原则与规则的概念、多边框架的范围、现行有关国际的纪律与安排,以及促进或限制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与行为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特别是在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2.第二阶段从1988年12月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
3、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3.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
4、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三、在多边贸易框架上的交锋,1.对服务贸易谈判方式和程序的争论美国:商品和服务贸易按GATT规则进行一揽子谈判。发展中国家:分开进行,因为GATT协议对服务贸易的适应性差。经过磋商,对二者的谈判分开进行
5、,所谓双轨制谈判,谈判货物贸易是以WTO缔约国身份,而服务贸易则是以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谈判。,2.围绕服务贸易的定义、规则、范围、先行国际安排和促进/限制措施进行的争论。美国:定义较宽,不仅包括传统服务领域,还要包括服务业的对外投资,涉及到在境外的开业权问题(资本的流动)。发展中国家:如果这样,也应该包括劳动力的跨境流动(移民政策问题)。采用了欧共体的意见,主张根据谈判的需要对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3.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的分歧。美国提出要全面自由化,日本、欧盟追随之。欧盟的建议被接受:使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与尊重各国的政策目标保持平衡。,4.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争论1
6、990年7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拟定出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各方代表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可以应用于服务贸易达成共识。但在开放和不开放哪些部门上发生分歧。美国提出“否定清单”,不开放的领域列表,确定后不能变,以后要逐步减少。新加坡提出“肯定清单”,开放哪些部门,以后可以逐步增加。这种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更灵活适用,收到欢迎。采用了肯定清单。,序言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1条 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2条 最惠国待遇第3条 透明度 第3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5条 经济一体化 第5条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 国内法规第
7、7条 承认第8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9条 商业惯例第10条 紧急保障措施第11条 支付和转移第12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第13条 政府采购第14条 一般例外 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第15条 补贴,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16条 市场准入第17条 国民待遇第18条 附加承诺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 第19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第20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1条 减让表的修改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 第22条 磋商第23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第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第25条 技术合作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第28条 定义第29条 附件附
8、件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序言,正文之前的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GATS的目标、宗旨。(1)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期望有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扩大;(2)所有成员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对其境内服务的提供制定和实施新的规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于其发展水平的制约,应有实施该项权利的特殊需要;(3)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应予以帮助,特别要增强其国内自身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
9、和竞争力,以使其更加全面地参与全球服务贸易。,GATS的宗旨是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GATS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领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GATS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措施也不必是直接管辖服务贸易的措施,而只要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可以被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第一部分 范围与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责任和纪律,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
10、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义务和有条件的义务。对于无条件的义务来说,除了航空飞行权以及因为行使政府权利而提供的服务之外,所有服务提供部门均应遵守。而有条件的义务只适用于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第二部分包括第二条到第十五条,最主要的就是两个一般义务原则以及他们的例外。这两个一般义务原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1.允许WTO
11、各成员对在起始阶段难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特定措施,可以列入附件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但这些豁免应该在五年后进行复审,并且原则上不得超过十年。但是,如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之后,或在新成员加入之后,某成员仍然希望得到新的豁免,它就必须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获得3/4的成员同意,才能得到豁免。2.对于相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可以作为例外。3.基于经济一体化或劳动市场一体化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各成员可以获得例外。4.不是为了商业目的的政府采购尚不受此约束。,(二)透明度原则,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
12、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该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成员方在制定对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时,或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命令作任何修改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每一成员方在其他成员方要求提供所采取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措施或其参与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的资料时,应立即予以答复。任何成员方如认为其他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影响GATS的实施,可通报服务贸易理事会予以处理。,(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此条款有三层含义:各成员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通过承诺清
13、单承担具体义务,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发达国家成员方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员方,应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2年内建立联络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能够获得与其有关的市场准入的信息资料。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四)经济一体化,GATS不阻止各成员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协议的签订,不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有关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
14、,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果某一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GATS的第21条的程序办理(承诺的修改和仲裁)。,(五)服务贸易措施的实施,1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做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2每一成员方的主管当局应在另一成员方提出某一要求准的服务项目时,按其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申请、审批的程及有关期限的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申请者的请求下,成员方主管当局还应该毫不迟延地向其提供有关申请方面的信息资料。3在涉及专业性服务时,每一成员方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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