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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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14.1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14.2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14.3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资或再投资。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予开业权。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拥有
2、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有例外。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条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款。,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美国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双边投资保
3、证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议。(三)双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是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一、区域投资协定的特点 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进入后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定类似 区域协议涉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二、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一)欧盟的相关规范 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国家在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中已要求在欧洲共同体内逐步废止成员国内的资本流动限制。(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宗旨是:取
4、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三)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于1976年4月1日起生效。这是第一个“洛美协定”,截止2009年6月30日,共签订过五个洛美协定。,四、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与“弱规则”在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安排有“强规则”和“弱规则”之分。一般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是“强规则”,而亚太经
5、合组织中的投资原则被认为是“弱规则”。“强规则”协议源于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它意味着签约方需根据法律履行其义务,并且是依法可以在法庭诉讼裁决的义务。“强规则”协议不仅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方面的新规则的制定,还规定有减少和降低现有限制的条款,并且包括国与国和国家与投资者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仲裁决议对争端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规则”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较宽,包括所有类型的资产,且含有无保留地提供国别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并禁止业绩要求。,“弱规则”则是一些非约束性协议,缔约方政府只承担政治义务,但无法强制执行其协议。在自由化义务方面只是作出一般性承诺,不存在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的定义
6、也比较严格地限定在直接投资上。它一般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不要求完全取消业绩要求,“弱规则”更多地强调自主,自愿和渐进性,并有许多例外。,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一阶段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早的国际协议,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有关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章程”,使该组织未能成立,这份由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制定的多边国际协议也最终未获批准。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诞生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关贸总协定是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
7、宪章的贸易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生效就提出将投资条款的内容纳入该协定的范围。,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成为第一份获得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性国际协议,但这份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协议并没有实际约束力。1949年之后,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逐渐增多,且绝大多数获得通过。这些地区的、非政府的和多边的协议,无论是否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共同构成了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规范。,(二)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后,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多边协议越来越多,这是因为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全
8、球化的投资规则,从而大大促进了有关建立国际投资规则的努力。这个阶段比较重要的是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它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却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三)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 1988年1月1日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该协定对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贡献在于:该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制定了一个模式,为后续的贸易和投资谈判和各项投资协定的签订提供了重要范例。,二、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一)由世
9、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协定1华盛顿公约(1)华盛顿公约的产生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市正式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为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中国也已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2)华盛顿公约的主旨 华盛顿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事业中的伙伴关系,创立一个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便利机构,以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3)调解和仲裁程序由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序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公民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请求被接受后,由当事双方协议任命调解员或仲裁员组
10、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若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或一方拒绝任命的情况下,经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双方磋商之后,予以任命;在调解或仲裁开始或进行中,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ICSID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由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在进行调解的场合,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提出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并做出有关报告;在提交仲裁的场合,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理争端。无此种协议时,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它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裁决一旦确立,争端的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与此同时,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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