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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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P398-,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一、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概述商事和解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在作出裁定之前,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从而终结商事裁决程序的活动。基于诉讼法,和解可分为:诉讼中和解、诉讼外和解。诉讼中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以解决其争议的活动。诉讼外和解各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就某种争议进行协商,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商事调解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
2、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P398-,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一、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概述和解(Conciliation)与调解(Mediation)的异同就法律效果而言,和解与调解,两者都没有诉讼法律性质,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不同:调解程序是在第三者参加和主持下进行的,而和解一般是由当事人各方私下单句进行的。,P399-,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一、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概述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意义有利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方法灵活、迅速、费用低廉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友好关系,P40
3、0-,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节,二、和解与调解的程序和解由各方当事人随时随地合意开始,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和解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也不需要按照国家的具体立法作出决定。调解程序一般有第三者参与,在有关调解机构或调解人的主持下进行。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都对调解方式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联合国贸法会制定了调解规则。和解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和解或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具有债权关系的协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法院起诉,分2种情况;就调解协议起诉,就原纠纷起诉。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可以持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P401-,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
4、商事仲裁概述仲裁Arbitration国际商业事仲裁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按中国的规定,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仲裁,2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任何国家境内进行的仲裁和相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在外国境内的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都属于国际商事仲裁。,P402-,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1、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要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其裁
5、决基于一定条件还可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是指各主权国家间发生争议时,由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数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据国际法或依照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议,其裁决完全依赖有关当事国的自觉履行。2、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含有国际因素,其裁决常常需要外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3、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任意的和民间的性质,仲裁庭的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强制性。虽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的支持,但若仲裁协议有瑕疵,法院可能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国际商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和国家司法性质。若当事人不执行判决,其他当事人
6、可提出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P403-,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2、具有很大灵活性(双方合意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法律/惯例/裁决原则3、迅速及时解决争议、收费低廉4、具有必要的强制性5、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保持友好关系,P40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其自主性表现如下:(1)自主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且,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可对抗有关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2)双方可自主选定仲裁地点。(3)双方可以自主选
7、定仲裁机构(临时/常设的;本国/外国的)。(4)双方可以自主选定由谁或多少人充当仲裁员(常设机构:花名册;临时:不限制)。(5)双方可以自主选定仲裁程序(如;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裁决的作出)(6)双方可以自主选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实体法/程序法)。,P40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国际仲裁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如下:(1)按各国立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就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2)世界各国普遍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仲裁
8、机构所作裁决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不按照事先的约定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的法院可以而且应该基于一定的条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有关裁决在其所属国境内的适用执行。,P406-,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基于组织形式的差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区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负责审理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没有固定的组织、章程、规则和地点(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具有固定的组织、地点、和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机
9、构。有: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P407-,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1)国际商会仲裁院1923年成立,巴黎,附属于国际商会。在国际商会的支持下,现制定有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获多数国家的信任和广泛采用。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可据此请求有关法院协助执行。(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机构,隶属于世界银行,设立于华盛顿。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有缔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P408-,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1)瑞典斯德哥尔
10、摩商事仲裁院1917年成立,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下属处理商事争议的独立机构。有一套完整的规则,还愿意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等。(2)英国伦敦仲裁院1892年成立,其海事仲裁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望。一般采用仲裁院的规则,并适用英国法作为有关契约的准据法。(3)美国仲裁委员会1926年成立,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美24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一般采用其商事仲裁规则,依据仲裁地法律进行仲裁。(4)苏黎世商会仲裁院1911年成立,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属的仲裁机构。仲裁管辖范围不手地域或国籍限制,任何人均可将争议提交该院仲裁。,P409-,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3、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
11、构(1)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和深圳设立分支机构。2005年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审理争议;或,若当事人没有选定法律,依适用于合同或有关争议有最密切的法律,对案件作终局的实质性裁决。(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主要负责审理海事方面所发生的争议。2001年施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审理争议;或,若当事人没有选定法律,适用该仲裁庭所确定的法律,对案件作终局的实质性裁决。,P411-,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12、和种类一个较为完善的仲裁协议的定义应当具有以下内在性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契约性和自治性;是争议当事人之间一致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能够或有权缔结合同;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已产生或将可能产生的争议;能够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并非所有的争议,它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P413-,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的特点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1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建立在自愿、协商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任何性质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文件(包括:信件、电传、电报)。,P41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的种类(3种)(1)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即,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明确将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合同内条款)(2)仲裁协议书。即
14、,在争议发生前或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文件。(合同外文件)(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商事关系或其他没有正式确认的国际商事关系而互相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合同外文件),P41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条款(英文)All dispute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first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15、.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s,the case should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l Trade,Shenzhen Branch,in Shenzhen,China,for arbitration under its arbitral regulations.The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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