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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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教学讲义 四,主要内容:商事主体(商人),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一)外国商法关于商人的概念 1、德国的主观主义商人观:商人就是从事商事营业的人。意即:任何人,只要从事了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人,就是商人。2、法国的客观主义商人观:商人就是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人。意即:只有职业性的从事营利活动的人,才是商人。3、日本的折中主义商人观: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其职业的人,或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职业,但实施了法律规定绝对商行为的人。,二、我国关于商人的定义 1、无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之类的法律,没有法定的定义。从国家关于禁止公务员涉足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看,立场也不一致。法官法采取的是主
2、观主义的立场,其表述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采取的是混合立场,其表述是“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学理上关于商人的定义:施天涛: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的人。范健: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赵旭东: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由商法
3、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三)实施商行为(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区别于商人的商业辅助人或商业使用人(雇员),三、商事主体的种类,(一)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二)商法人的种类,案例: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
4、“同心”商社(5)某城市商业银行(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7)中国公民王某(8)某省财政厅(9)某财经学院(10)中国红十字学会,【问题】(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四、商合伙,(一)合伙企业的特征(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管理(三)公司制度对合伙制度的影响-有限合伙制度,(一)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
5、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法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
6、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法18),3、资本条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经营场所条件: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名称要件:应当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法15)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法62),6、程序要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9),(三)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事务
7、的执行)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法2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法6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法68),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法27)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8、,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法28),4、重要事项原则上需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法31),5、利润风险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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