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第一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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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的成立要件 四、合同的分类 五、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即除了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国、美国、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
2、,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经济实力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是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主体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
3、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公平)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行政机关、跨国公司个人、小企业但“霸王合同”现在却随处可见,当事人应当履约,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与一般社交活动中的约定相区别。,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特征,三、合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 协议。(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
4、实。(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合法的约因,即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对价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给付的关系,即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四、合同的分类,(一)分类标准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二)合同的具体分类,如
5、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如赠与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借用等合同。,案例,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
6、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哪类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解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诺成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
7、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案例,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请思考下列问题:(1)如果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要求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在以后的三年里一如既往地对自己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那么,合同的性质是什么?(2)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解答:(1)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就不再是纯粹的单务合同了。(2
8、)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如果接受者未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式合同如公司成立,不动产转让、结婚等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5、主合同、从合同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五、合同法的概念及其适用,(一
9、)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的适用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所适用国家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三)我国的合同立法(1)1999.3.15合同法(10月1日施行,共
10、428条);(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6月1日施行)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05年1月1日施行)2004年技术合同解释(05年1月1日施行),(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守法、守德、守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留。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
11、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请问: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解答:(1)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非赵某真实意思;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3)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
12、。并依法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形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要约,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成立的条件3)承诺的到达4)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5)承诺的生效6)承诺的撤回7)迟延承诺,1)内容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名称、价格、数量等 2)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亦即一经受要约
13、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无需再确认,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特定人发出,2、要约邀请不特定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成立啦,电话书面,1、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OK,以下哪个意思表示构成要约?A.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B.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要约引诱。如:顾客甲在逛商
14、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其中甲的询问,乙的回答都属于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的回答均为要约。,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3)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4)要约往往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则向不特
15、定多数人发出。,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己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来区分 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
16、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要约的效力 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但无义务 要约人:要约有效期内受约束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
17、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开始生效。到达主义,即只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如信箱或办公室,就视为要约生效。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并不影响要约的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案例:,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
18、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分析:,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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