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转移财产的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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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西南政法大学 李君Email:,Company Logo,目 录,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Company Logo,重点提示,买卖合同:分则中最重要的内容 特征、双方义务/合同内容、交付、瑕疵担保、风险负担赠与合同特征、赠与合同撤销(任意、法定)及拒绝履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第一节 买卖合同,Company Logo,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终止特种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定义地位特征种类主体标的条款,(一)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2、,(二)地位:有偿合同之通则,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4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5条,(三)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标的所有权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四)买卖合同的种类,1、一般买卖、特种买卖(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2、特定物买卖、种类物买卖(标的物性质)3、即时买卖、非即时买卖(能否即时清结)4、一时买卖、连续买卖(给付是否依赖时间)5、自由买卖、竞价买卖(买卖合同方式),(五)买卖合同的主体,1、出卖人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行纪人法院2、买受人,(六)买卖
3、合同的标的,1、标的范围物权利2、标的适格(1)须为合法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限制流通物:只能在特定主体间买卖(2)无须为现存物(3)无须为特定物,相关法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七)买卖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第131条:还可有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买卖
4、合同的效力,对出卖人的效力/出卖人义务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人义务对买卖双方的效力,(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所有权3、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1、交付标的物,(1)交付主体(2)交付方式(3)交付内容(4)交付期限(5)交付地点,(1)交付主体,出卖人第三人代为交付 第三人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方式,A 现实交付(物权变动时间:交付时)B 观念交付(物权变动时间:合同生效时)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合同法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如,物在租赁/借用/保管
5、人处,该变所有权人。占有改定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如,所有权人出卖物后,又租赁之。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如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Company Logo,自考真题 单选,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B,(3)交付内容,A 标的物B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C 从物D 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性质:从给付义务E 除外规定: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买受人,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5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法第13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
6、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7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交付期限,约 定合同法61条随时履行,须必要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约 定 协议补充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8条
7、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39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5)交付地点,约 定合同法第61条A、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B、动产需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C、动产不需运输:缔约时知标的所在,在标的所在地交付;缔约时不知标的所在,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
8、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4)所有权保留,(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A 现实交付(物权变动时间:交付时)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 观念交
9、付(物权变动时间:合同生效时)合同法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A 船舶 B 航空器 C 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Company Logo,10司考真题 单选,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
10、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A,Company Logo,解析:,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物权转移行为仍有效,只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第三人丙明知而为,系恶意。本案车辆虽未登记,但其物权转移行为可对抗恶意的第三人丙。故,车辆归乙所有。,(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A、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不动产转移的时间登
11、记时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注意:前述物权行为因未登记不生效,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换言之,不动产因未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4)所有权保留,约定排除“交付转移”规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第134条,Company Logo,案例,某宾馆为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借了一台摄像机。工作人员操作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该摄像机,遂于8月9日向电视台表达这个意思,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向电视台支
12、付了货款。问:摄像机何时转移所有权?,3、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内容检验与责问违约责任,A、义务内容,质量担保 约定 第61条 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包装方式担保 约定第61条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相关法条:质量担保,合同法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4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1项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
13、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相关法条:包装方式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合同法第156条,B、检验与责问,内容详见“买受人的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部分,C、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1条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损失大小,可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加害给付情形下: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5
14、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内容违约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A、义务内容,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0条,B、违约责任,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52条 买受人有确切
15、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等,C、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义务3、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4、不真正义务,1、支付价款,(1)数额(2)地点(3)时间,(1)交付价款数额,A、约定第61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B、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计;逾期交货:价格涨,按原价;价格降,按新价;逾期付款:价格涨,按新价;价格降,按原价。C、接收的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
16、价格支付价款,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2)交付价款地点,约定合同法第61条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
17、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交付价款时间,约定合同法第61条收到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同时支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受领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受领给付。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须债权人受领债务已届期债务人已提出/实际履行债权人不为/不能受领,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债务人:A、提存以消灭债务B、免除履行
18、义务因受领迟延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债权人:C、承担因此增加的履行费用D、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1)检验期间:约定期间检验及时检验(2)瑕疵通知义务: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A 约定有检验期间,在此期间内通知B 未约定,合理期间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C、出卖人恶意(知/应知)不受前述AB时间限制,相关法条:检验期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相
19、关法条:瑕疵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瑕疵物之保管义务,(三
20、)对买卖双方的效力,1、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2、买卖合同的履行费用负担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1、利益承受,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2、费用负担,约 定合同法第61条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1)风险负担:基本规则,A 基本规则:交付主义交付前
21、:出卖人负担交付后:买受人负担交付对象:标的物注意:相关单证/资料交付与否在所不问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B 约定除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2)风险负担:特别规则,受领迟延规则在途标的物规则第一承运人规则特定地点规则 出卖人主义,A 受领迟延规则,受领迟延:买受人负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B 在途标的物规
22、则,在途标的物买卖 又称路货买卖,指出卖人将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卖予买受人。在途标的物风险负担: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约定除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C 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情形:标的物需要运输;交付地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按61条仍不能确定。风险负担: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D 特定地点规则,适用
23、情形: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按61条仍不能确定而依法应在特定地点交付的情形。特定地点知:标的物所在地;不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风险负担:买受人违约未取,风险自违约日起由买受人负担,相关法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E 出卖人主义,适用情形 因标
24、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受领/解除合同。风险负担:出卖人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条,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多选,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
25、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ABD,Company Logo,试题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性质;简易交付;风险负担。【解析】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故A正确。2)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B项正确。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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