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件(第二编人身权法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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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 权 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专心听讲,随时提问。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二编 人身权法论,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没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有精神利益或纪念意义的私人照片、文稿、
2、录音、亲友的遗物,也是财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把知识产权列入财产权范围,则不包括其人身权内容。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人身权是属于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还可以分为各种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前者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后者如亲权等等。,一、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概念: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而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的一种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属于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性质在性质上,人身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人身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也可以看作是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制度。,3、人身权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人身权的固有性。即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起,直至死亡或消灭,都自然人地享有人身权。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不具有这个特性。,民事主体的无意识。即无论民事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存在着。尤其在自然人方面,无论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等
4、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也不管自然人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即使民事主体不知其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法律也同样给予保护。,人身专属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让与或放弃人身权,就是让与或放弃其人格,这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其具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如自然人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但肖像权使用权不能全部转让他人(即卖断)。只有法人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但这只是人身权专属性的一个例外。,(2)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
5、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此与财产权完全不同,任何财产权都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权则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人身权这一特征主要表明,人身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的。但决不能因此而断然说人身权没有丝毫的财产内容。,事实上,在各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自然人姓名权、名誉权无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纯粹体现为人格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而其他一些人身权,比如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等,则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或法人的商业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和市场价值在商品社会中恰恰可
6、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只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从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的精神利益中派生出的利益。,(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比较而言,一个民事主体如果没有财产权,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如果没有人身权,尤其是没有人格权,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不复存在了。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生存于世间。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了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在这一点上,身份权不及人格权。身份中的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
7、,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也可能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丧失。,4、人身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人身权和人权关系密切,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区别:(1)含义不同。人身权是私权概念,而人权是集合性人权概念,既包括公权也包括私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2)内容不同。人身权由民法规定,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权除包括人身权外,还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种族平等权,自然资源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集体权利。(3)性质不同。人
8、身权是法定权,其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司法救济;而人权既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一种人权精神,不同阶级、国家有不同的人权主张和标准,其保护方法主要是社会舆论而不是司法方法。,(二)人身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1、古代的人身权制度在古代只有自由民才享有人身权,奴隶是没有人身权的;在封建社会,农民人身依附地主,也不享有真正的人身权利。,2、近代的人身权制度。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人身权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1)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有“人法”虽未对人身权作明确的规定,但却确立了“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2)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篇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而在债篇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
9、、自由、信用行为规定了侵权责任。(3)1907年瑞士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4)1922年、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侵权、知识产权篇中规定了人身权保护。,3、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规定(1)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共8条作有专节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权制度。(2)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第三节对侵犯人身权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4、我国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规定有七章,包括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内容。,(三)人身权法律关系1、人身权主体(1)权利主体:一切民事主体(2)义务主体:民事主体以外的一切人,2、人身权客体(人格利益和
10、身份利益)对人身权客体有不同的主张:(1)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权益或人格利益(2)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人身利益或人格利益不能作为人 身权客体。具体说: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3、人身权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二、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人格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兼法定权利双重属性。(人格权的自然属性和法定属性)。
11、,(一)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便是具体的人格权。,1、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所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来说),都平等地享有;(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的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和源泉;,(3)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不完全确定性),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都可以归在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权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当人们遇到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到侵害,但该人格利益又超出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依据关于一般
12、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2、功能:(1)弥补法律用列举方式规定具体人格权产生挂一漏万的缺陷。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是以列举的方式,严格限定了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从而使本来“不胜枚举”的人格权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利体系,使得不少人误认为人格权与物权一样是法定的权利。现实中某些确实的人格利益遭到侵害时,法律救济却不能。另外,在人格体系中,仅有具体的人格权而无一般人格权的话,这个体系是不完整,难以实现法律保护具体人格权的目的。,(2)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通常认为,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的评价而不包括名誉感。当侮辱行为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仅使受害人的名誉感受到严重损
13、害时,受害人不能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救济。但事实上,名誉感受侵害,实际上是人格尊严受侵害,构成了对一般人格利益的侵害,受害人应基于此而得到的救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5条、第43条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尊重。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中包含了一般人格权的补充意义。,3、内容:一般人格权的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1)人格独立(享有平等的主体的资格,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2)人格自由;(3)人格平等;(4)人格尊严(这是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内容,是指民事
14、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如果说人格独立是指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指人的主观状态,那么人格尊严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和客观态度的结合。,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侵害的,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二)具体人格权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1)生命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主体是所有生命的主体,通常指自然人,胎儿是否成为生命权主体,各国(地)规定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胎儿活着出生享
15、有生命权。台民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日民及英美法国家司法规定,胎儿有赔偿请求权。,生命权客体:权利主体的生命(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生命权的内容:这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支配生命,不受非法妨碍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有为他人提供血液、肌体、器官的权利,(2)健康权。这是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
16、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客体。自然人的健康与自然人身体密切相关,但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客体主要指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健康权内容:这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支配)自身机体的生理功能,不受他人非法妨碍的权利。(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自然人享有提高自己生活质量,保持和追求健康的权利;自然人患病时享有请求医治,恢复健康的权利自然人健康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利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3)身体权。这是自然人享有维护自己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
17、利。(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客体,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包括头颅、躯干、四肢等主体部分和毛发、指(趾)甲等附属部分。但尸体不是身体权客体。移植的器官和其他组织已成活,为身体的组成部分;身体的人工代替部分,如假肢、假牙、义眼、人工心脏瓣膜等,如已成为躯体可分割部分,为身体组成部分,应视为身体权客体。,事实上,对身体权的侵害有时可以通过保护生命权、健康权来救济。比如对身体权的侵害,如果造成伤害后果,可以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如果造成死亡后果,可以依照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处理。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则无法提供救济。如果这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既未造成死亡,也
18、未造成伤害,民法则没有救济受害人的措施。对身体权的侵害,并不当然侵害健康权,比如非法剪人毛发、指甲,非法撞击他人身体但未造成伤害等;同样,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并不当然侵害身体权,比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空气污染、水源污染致人患病等,身体权内容。为权利人依法享有(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之权利。侵犯身体权的表现: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破坏和侵犯他人身体;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4)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其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和区别):,(5)赔偿权利人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三种:一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也
19、称为直接受害人;二是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称为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难点在于,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为成立要件,死亡受害人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呢?依民法原理,死亡的结果导致主体资格消灭,因此受害人非赔偿权利人,当无异议。因为对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亡受害人来讲,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当然,在受害人因伤后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前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就是赔偿权利人;受害
20、人最终不治身亡,其就抢救治疗所发生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为其继承人继承。但应区别的是,此时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就其身体权而非生命权受侵害而主张权利。此外,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已经依契约承诺或起诉的外,不得继承。,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此处的扶养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平辈,也包括长辈对晚辈以及晚辈对长辈。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并非先在受害人身上发生,再由
21、其继承。,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同意见第12条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区别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而定:A、财产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应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而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无第一顺序,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
22、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上述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的,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但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C、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确定请求权人。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3、胎儿关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为间接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涉及,理论上也存在争论。,(6)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此为常态。,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如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7)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侵权人承担哪些具体费用的赔偿呢?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7条规定,受害人人身损害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情
24、形:,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7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6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 基本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
25、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式,参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35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A、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主要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我国一共存在62个赔偿标准(即31个省、市、区各有城镇、农村赔偿标准),这就是同命不同价的规则。,例.3个人在同一交通事故损害或者不同的交通事故损害但导致同样死亡的,北京城市户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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