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ppt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ppt(16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债 权 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专心听讲,随时提问。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一编 债权法论,一、债的一般原理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三、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债的一般原理,知识点回顾:民法的财产权利体系?,(一)债的概念、特征,1、债,这一词义,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理解,作为民事权利,称
2、债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称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称债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依法发生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罗马法上,债也被称为是一种“法锁”。也有学者将债界定为一种“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上债的概念与生活中债的概念有所不同。,2、特征:(1)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
3、、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谓的“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但是终须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的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财产性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示,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
4、产性。,(二)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1、债的主体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者均可以是一人或数人。2、债的内容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与债务通过给付连接起来,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做出给付。债权与债务相互依存,无债权就无债务,反之亦然。,3、债的客体(1)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或以禁止债务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或以债务人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换言之,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在形式上,给付可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
5、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在债的关系,根据给付与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给付有时是指给付行为,有时是指给付结果。,例.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其所谓给付通常是指给付行为,例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谓之给付结果,例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2)给付必须确定、合法、可能。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三)债的体系,例.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
6、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急乱中乙错把一张百元大钞当作十元的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不轻,于是将其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于是在报纸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愿付500元的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运输合同;不当得利。(2)甲与丙之间: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乙与丙之间:无因管理之债(4)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注:单方允诺它是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方的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影响该债的存在。其内容
7、为意思表示者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只要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不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的做出而当即发生。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中往往提出某种条件或者程序,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或程序完成,相对人被特定化,单方允诺之债才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在此之前,单方允诺仅对表意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表意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承担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
8、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7,单)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等制度,其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和构成要件等各不相同,然而何能构成统一的债的制度?原因在于他们的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即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的行为的民事法律关
9、系,即债的关系。,(四)债的分类,1、劳务之债、财物之债与货币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不同。例如,在买卖汽车的双务合同之债中,卖方承担的是财物之债,买方承担的是货币之债。再如雇用保姆的合同中,雇主承担的是货币之债,保姆承担的是劳务之债。(2)区分意义:性质不同的债不能相互抵销,即使都是相同的劳务之债也不能抵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对财物之债的进一步分类)(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2)区分意义:是否能够实际(继续)履行。种类物中可以存在实际(继续)履行,特定物中无实际履行。例子:甲与乙达成一个明代花瓶的买卖合同,后甲的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将该花瓶
10、打碎,此时乙不能要求 继续履行。甲与乙达成了水泥供货合同,后甲拒不履行义务,此时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3、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区分标准:按照债的主体分类,凡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为多人的,即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 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即为单一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区分)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连带之债的特征在于多数人一方中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此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不得就标的进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的,当
11、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2)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转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行使选择权:就行使选择权而言,该选择权为形成权,一方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选择权的归属,依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其他标的出现履行不能。,例.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年后,甲将手提电脑一部交付与乙,乙拒收,称须以摩托车抵债。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点道理?为什么?例.设上例中,债务到期后,甲的摩托车被盗,甲直接将手提电脑交付给乙。问:乙能否拒收?,设上例中,债
12、务到期后,又过了两个月,甲未交付摩托车,也未交付手提,乙直接请求交付摩托车。问“乙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2005-3-8,单)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9,单)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五)债的效力,1、债的效力的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为
13、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能(约束力)。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及强制执行力。,2、债的效力的分类(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一般效力又称为普通效力,即所有债权都具有、都适用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是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发生原因对个别债之效力的规定,债法将特别效力都规定在债的具体规范之中。例如合同之债违约金的支付,定金罚则等等。,(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这是针对一般效力的再分类)对内效力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这是针对对内效力的再分类)积极效力是指债权的效力。消极效力是指债务
14、的效力。,3、债的效力的范围(1)债的效力及于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2)债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具体表现:保证人他益合同的第三人租赁关系中的第三人债的保全所涉及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债的转让中的第三人受合同法特别保护的第三人,4、债权的效力(1)债权的请求力(给付请求权)。这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权的请求力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请求力包括诉讼上请求力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立法表现: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15、务。此为债权的请求力在现行法上的体现。根据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不但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发生如下的效力:,中断诉讼时效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确定债务履行(实际给付)的期限。给付未定期限的,经债权人请求并催告,履行期即告确定,若债务人到期仍不为给付,就构成履行迟延。(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债权的执行力(保
16、护请求权)。这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效力。此为债权的公力救济。其不仅包括诉讼法上的效力,也是实体上所具有的效力。请求力与执行力可谓是债权的积极效力,但是执行力要以债权人取得给付之诉的确定判决、仲裁裁决、支付令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证书等为前提。,债权一般不可强制执行,因为在取得确定判决等条件之前,债权是否确实存在可能发生争议。另外,有些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例如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3)债权的保持力(给付受领力)。这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所取得的利益,为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得永久保持的效力。(如丧失胜诉权
17、的债权),当然,如果该债权的债的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债权人先前所受领的给付应予以返还。保持力是债权的消极效力。,5、债务的效力这是债务人履行给付的义务,以实现满足债权的效果。因此,债务的效力就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义务。(1)给付的含义给付,一般含义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即履行约定的义务,也称为请偿。另一含义,给付也可指为债的标的。,(2)给付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和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当事人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支付价金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
18、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它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但可以独立地通过诉讼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包括注意、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买卖空调时,交付空调为主给付义务;安装空调及交付有关的说明书、质保书等单证为从给付义务;告知空调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则为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为间接义务,是指相对方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其被违反的结果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19、,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在债的关系中,不真正的义务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负有保护自己不受损害或者减少自己所受损害的义务,即债权人照顾自己利益的义务。,不真正义务在保险法上最为常见。在民法上,如民法通则114条,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债务履行原则债务履行的一
20、般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赋予法官在解释契约、填补法律漏洞以及衡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弹性的公平正义观的依据和指导原则。诚信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4)违反给付义务及其后果债一经有效成立,债务人应全面正确地履行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在这部分,除了包括合同之债,还包括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这些部分在后面的合同法中逐一介绍。,三、非合同之债,注:(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不当得利,
21、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返还的义务。其中,受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然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不当得利制度本身所能确定的,而是基于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法、票据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做出判断,来认定受益者有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如认定正当,则保有利益,反之,则应返还,即依不当得利制度来执行。,可见,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规
22、范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可谓是“财产体系的反射体”,涉及到财产法的诸多领域,决定了不当得利体系的错综复杂。,2、构成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外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原因。,这四个要件中最难理解的是,何为无法律上的原因?难点在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并不提供“无法律上原因”的解释,而是要借助于有关联的其他法律领域来解释。例1.甲乙订有油画买卖合同,甲交画、乙付钱后,才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例2.甲出租房屋给乙,月租1万元,约定不得转租,后乙擅自转租于丙,月租15000元,甲发现时已转租了4个月。例3.乙之幼子毁损丙的
23、汽车玻璃,甲误认是其子所为,而对丙进行赔偿。例4.甲对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丙银行柜员处于疏忽,仍对持票人乙付款。,例5.甲将一古董寄存于友人乙处,乙擅自将其卖与丙并交付,由丙善意取得,乙获款10万元。例6.甲乙邻居,同时盖新房。某日,乙误将甲堆放的白灰误为其所有,涂于己屋的外墙。例7.甲乙夫妻育有女儿至3岁,才发现女儿是乙与丙通奸所生,甲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受益均属不当得利,来看以下的四种情形:(1)关于反射利益反射利益,是指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例.甲投巨资兴建一大型购物广场,邻近乙的房屋的
24、价值因之剧增;甲渔港建有灯塔,丙渔港渔民乙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甲后院有一巨大榕树,乙常爬登上去观看丙球场举办的中超足球联盟。,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3-10,单)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2)关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民通意见72条)。在显失公平场合下。肯定有一方受有超出法律认可的利益,另一方受有相应损失的现象,由显失公平引起的无法律上
25、原因的财产变动,就是一种过于泛化的不当受益情形,但现代民法并不依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此问题。,(3)关于物的瑕疵担保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默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应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违反物的瑕疵担保的案件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因物之瑕疵而溢付价金,而出卖人受有相应的超额价金。但双方之间价金的返还并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究其原因,除了显失公平外,还有一点要提及:即不当得利乃现代民法调节利益失衡的最后救济手段,可以为其他救济手段解决时,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例.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金1万,乙交付的标的物因有瑕疵,仅值8000元,则乙多获得2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债权 课件 第一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549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