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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险的内涵、特征及职能,一、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说二、保险的基本概念三、保险的分类四、保险职能,一、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说,1损失说2非损失说3二元说,1、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风险转嫁说(4)人格保险说,(1)损失赔偿说,本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英国的马歇尔(S Marshall)曾说过:“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说:“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2)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
2、助合作的事实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主张“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到的不利结果,让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该学说的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解释,而以经济学的知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不足之处是将“自保”也纳入保险,(3)风险转嫁说,本学说是把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视为保险的性质。美国的魏兰脱(AH
3、Willet)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美国的克劳斯塔(B Krosta)给保险所下的定义是;“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日本的村上隆吉主张危险转嫁说。他说“在积聚有危险的多数人时,不是全部经常遭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数人各自提供小额的分担金,分给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数人,以补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增况下,少数人享受了与未遭遇事故同样的待遇,其余多数人则处于免于发生事故的状态。”,(4)人格保险说,该学说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价值一样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德国学者柯
4、勒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在于它能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2、非损失说,(1)技术特征说(2)欲望满足说(3)财产共同准备说(4)相互金融说,(1)技术特征说,技术说,是从保险的职能上,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性质的学说。意大利商法学家费芳德(CVvante),他认为保险不能没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基金时,实际支出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种保险基金要通过特殊技术以保持保险费和保险价值的平衡。德国的克劳斯泰(KrootaB)和日本的近藤文二等学者,也是该学说的支持者。提出技术说,是为了弥补过去学说只强们保险
5、职能的缺点。这不免有些偏颇,显然忽视了保险的目的及其经济作用,因为经营赌博、发行彩票也需要特殊技术,从这点来说,保险和赌博、彩票就一样了。因此,不宜将技术作为保险的特性。,(2)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也称“满足需要说”或“偶发事件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意大利的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德国的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追随者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
6、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3)财产共同准备说,日本小岛昌太郎主张该学说只有积蓄货币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保险人是受托管理经营的组织。“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的”。,(4)相互金融说,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资金,保险的性质不在于财产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不只是准备金融机关和辅助金融机关,而是真正的金融机关。米谷隆三先生认为,保险是应付经济不安定的一种善后措施。今日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
7、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3、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或者是损失补偿合同,或者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或只坚持前者而否定后者。因此,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定义(1)否定人身保险说(2)择一说,(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学说认为,尤论是狭义的损失概念,还是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损失概念,都不能合理说明人身保险的性质。如果一定坚持以损失概念认识保险,那么,必然的结论是人身保险不是保险。因此,该学说否定人身保险为保险,它是与投资、储蓄等性质更
8、加接近。代表人物: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威特(JohanDeWitt)等,(2)择一说,择一说主张分别界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德国学者爱伦堡认为,既不能以损失概念说明人身保险,也不能使用诸如给付条件之类的语言来说明保险合同。他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是: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付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日本学者青木彻二也主张择一说。,二、保险的基本概念,1.关于保险的概念2.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作用 4.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关系,1、关于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2)保险的法学定义。,(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保险是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
9、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这一概念反映: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害的财务安排。经济学意义上的保险具有以下要件:必须有大量的同类风险个体的存在;合理的计算;经济补偿或给付。,(2)保险的法学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
10、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2、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3)保险费率的厘订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
11、与公平 适度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 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 尽量一致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本职能的实现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保险基金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5)保险
12、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3、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效应(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平衡国际收支 4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5有利于促进个人或家
13、庭消费的均衡,4、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关系,(1)保险与社会保险(2)保险与救济(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赌博,(1)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点: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区别: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经办主体和木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不同、资金来源不同、赔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参保对象不同。,(2)保险与救济,相同点:二者都是针对损失而言,都能减轻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二者均是以补偿损失为宗旨,不论是被保险人还是被救济人,都不可能从保险或救济中获得超过起损失的
14、收益。区别: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给付对象的确定不同 权利义务对等不同,(3)保险与储蓄,需求动机不同 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4)保险与赌博,目的不同条件不同 机制不同 社会不同,三、保险的分类,(一)保险分类的目的(二)保险分类的原则(三)保险分类,(一)保险分类的目的,1、便于进行法律管理2、改进保险业的经营3、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业务的全面了解,便于客户对照保险业务的特点及其需要,选择并安排各种保险业务。,(二)保险分类的原则,1、利于保险人自身业务统筹规划及拓展2、与现行国际上保险险别分类的历史习惯和现行标准相一致3、与现行国内业务经营习惯和经营方式相一致4、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法
15、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5、与社会经济各部门、行业管理分类及业务分类相一致6、突出类别在经营、管理、核算、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三)保险分类,1、英、美为代表的保险发达国家:寿险和非寿险;2、日本等东南亚部分国家及台湾:损失保险和损害保险;3、中国: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4、理论上的分类,4、理论上的分类,(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 和自愿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4)按保险经营主体分类: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5)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6)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类:足额保险、
16、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全面性、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由国家法律规定统一的标准、并不一定一缴费为起点;自愿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自由选择险种和决定投保金额;保险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和承保金额;保险责任在投保人签订保单和缴纳保险费后才开始,并有明确的期限。,四、保险的职能与功能,(一)保险职能的讨论(二)保险职能的界定,(一)保险职能的讨论,1、单一职能论;2、双重职能论;3、多重职能论;4、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论;,1“单一职能”主张保险的职能只有一个,即“损失补偿”或称“补偿损失”。他们认为,“补偿”和“给付”是同一职能的不同表述。对于
17、非寿险来说,补偿职能称为“损失补偿”;对寿险而言,补偿职能称为“保险金给付”。,2“双重职能”认为保险区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别。二者各自有其自身的职能。财产保险的职能是“损失补偿”,而人身保险的职能是“保险金给付”。,3“多重职能”认为保险有多种职能,其中主要职能有三项:一是“保障职能”,二是“分摊风险职能”,三是“补偿损失职能”。在补偿损失职能方面,又区分为财产保险的“补偿职能”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职能”。,4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说又称主要职能和附属职能说把保险的职能区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或主要职能和附属职能两大类别,而在基本(主要)职能和派生(附属)职能的两大类别中,又区别为多
18、种具体的职能。,(二)保险职能的界定,1.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分摊损失)(2)经济补偿职能-补偿被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派生职能(1)融通资金职能(2)社会管理职能-防灾防损途径:一,通过保险条款规定二,承担施救费用三,提供防灾经验与技术,案例1,案情介绍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和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
19、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分析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
20、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启示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购买
21、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用的费用,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家属的物质福利。,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灾害和意外事故越来越多。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总是会造成生产或经营终止或缩小,也有可能造成各种间接经济损失,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由于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职能,任何单位,只要在平时缴付少量保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险的经济补偿,消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生产中断的可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3、保险还
2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完全有可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在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案例2,案情介绍 某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
23、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中,投保人是接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启示 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把防灾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有助于保险人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置。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本章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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