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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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011.8,内容提要,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学习目标,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业术语的涵义掌握保险利益的确定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知道如何运用近因原则判断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懂得如何完成损失补偿额在保险人之间的分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概述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概述,(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投保人如果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
3、产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三)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2、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有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未
4、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1、对财产享有物权2、享有债权,1、对财产享有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立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
5、干涉的永久性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通常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永佃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也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担保物权是依法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为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物权,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2、享有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除设立了担保物权外,并无特别主张之权利。所以,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6、投保。但在一定程度上,债权保险利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权人之所以对债权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失,符合保险利益的特征。,3、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三)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
7、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继承(二)转让(三)破产,(一)继承,国外大多数保险立法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8、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通常承认这种保险利益的转移。一般认为,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投保人享有,则不能转移;若不具有专属性,则其保险利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利益仍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二)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转移是否影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理论和各国的法律规定上不尽一致。一般来说,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移给他人而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保险利益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发生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三)破产,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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