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章课件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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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2、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或可实现的利益,经济利益,6,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使保险
2、区别于赌博 防止道德危险(Moral Hazards)的发生,不允许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如超额保险),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7,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也称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因对财产拥有现有利益而具有的未来利益。,责任利益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遭受
3、损害者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便构成了负有赔偿责任者的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之所以成为可保利益,一是因为其具有实体载体。如雇主对雇员的职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负有的责任源于雇员的生命价值。二是其具有可测定性并能够确定,雇主对雇员的意外伤害责任,以医疗费用等为基础。,A、保险利益来源不同,8,(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人的生命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得到表现。如以工资收入创造的价值。由于生命价值的这种特殊性,使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呈现出种种个性特征:1、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2、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利益主义原则”英美等国“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
4、系,如德国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如我国,9,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5、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0,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11,特别注意,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就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或合作关系人的可保利益予以界定和说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按照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处理。债
6、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即死亡)具有可保利益,但仅限于债权额。且不能为债务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债务人对债权人具有可保利益吗?,没有!,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仅以其债权额度为限,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债务人生前已清偿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额度也因此减少,所能请求的保险金给付仅以债权余额为限,如果债务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则债权人的可保利益也随之丧失,保险事故发生,债权人即无权再请求保险金的给付;,13,B、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一般而言,任何性质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除外),都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对
7、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后:财产保险:除某些特殊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以外,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告失效;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可保利益(如夫妻离婚、职工调离原单位等),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保险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C、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
8、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案例分析,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例2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
9、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与结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10、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案例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该外贸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案
11、例4:,李某于200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1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2014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为什么?,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案 例5,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
12、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例6,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例7,小女孩王晓,2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
13、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晓的父亲再婚,王晓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晓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晓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晓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第一种:王晓的外公和王晓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王晓的外公对王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王晓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王晓的父亲给付保险金。第二种:王晓
14、的外公和王晓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王晓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其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因王晓的父亲对王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王晓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王晓的父亲给付保险金第三种:王晓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但是,在该案中,王晓的外公并不是“代”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因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应给付保险金。,争论的焦点是:王晓的外公对王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王晓的外公为王晓投保是不是代理行为?,保险法有关
15、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关系。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也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也不具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王晓的外公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她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王晓的父亲与王晓的外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王晓的外公虽然对王晓没有保险利益,但王晓的外公有“代理”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少儿平安险的权利。王晓的外公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可以作为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王晓外公是以王晓父亲的名义为王晓投保少儿平安
16、险,即以王晓的父亲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则代理行为成立,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若王晓外公是以自己的名字为王晓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假设王晓的外公可以作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生效,王晓的外公也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案中,王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晓的父亲是王晓的法定监护人,所以,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由王晓的父亲指定。该案中,王晓的外公擅自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为无效民事行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第二节 最大
17、诚信原则,2011年,知名品牌“思念”三鲜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这是按要求“不得检出”的致病菌。,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在职业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杜绝缺斤少两、偷工减料、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不道德行为。对于会计统计工作者来说,要恪守“不做假账”的原则,实账实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等等。,河北有一小工厂,用母猪肉、死猪肉等做了100吨香肠,卖到了北京等地,还打出了优质香肠的标识,后来的处理结果是对这家小厂罚了几千元,吊销营业执照。据说经营者非常高兴,偷着乐,说赚了上百万元,才罚几千块,太少了。,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
18、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告知,(三)保证,(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说明,42,(一)说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1、说明的含义,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交代清楚。,44,2、说明义务的特点,说明义务的法定性说明义务的先合同性说明义务的主动性,3、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19、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4、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情介绍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20、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二、告知,1、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订立时以及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投保方的告知义务包括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50,是影响到保险人进行承保决策的实质性
21、事实。如超出正常状态的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合同有效期间风险变化、发展的情况;被其他保险人拒保的情况;是否有其他保险的情况等。,2、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3、告知的内容,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
22、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4、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保费;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保费。投保人有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或捏造事实(欺诈),合同自始无效,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未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3、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换保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若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年龄符合规定可退还保费、增收保费或者调整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条款(2009年新增):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24、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案例,2009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10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给付责任?为什么?,分析,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
25、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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