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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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法的四要件说,有的主张三要件说。,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1、违反法定义务(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任
2、何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侵害他人享有的法益,也构成违法。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二)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为的违法行为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1)法律的直接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4)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晨,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做好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
3、。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0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财物损害赔偿之诉。,二、损害事实,(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2、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它要求是对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所
4、产生的后果。其次,损害是指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而产生的后果。(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其次,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是否将这一损害事实列入可以补救的范围;二是补救方法的可能性。,(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损害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损害应当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侵害后果,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侵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是明确的。,受害人饮用被告生产的一种啤酒,发现啤酒中有带状固体物质。经有关部门化验确认该带状固体物质含有致癌物,受害人未饮用完的啤
5、酒中也含有同样的致癌物。受害人提出了198万美元的对“患癌症”的损害之赔偿请求。其理由是,受害人受害时仅27岁,假定其期待的寿命为60岁,那么还剩余33年,每年要求赔偿6千美元并不算多,那么计算的总数就是198万美元。,(二)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二)损害的分类,2、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也即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3、一般财产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财产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是指他人的直
6、接或间接损害。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未直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三、因果关系,(一)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含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各种现象包括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介入的自然因素等都是我们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受害人受到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则是我们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建房,被告及其他村民均去帮工。1988年9月13日,被高开自己的28型大4轮拖拉机为原
7、告拉沙子灌地基。原告及其他7人装车。由于河床通河坝上的路较陡,拖拉机的牵引力不够,在爬坡时,原告与其他帮工共7名均上拖拉机车上,以增加主车重量,加大牵引力。当拉最后一车沙子的时候,还采取同样办法,原告在主车右侧脚踏板上站立,其他六人均在主车的前部。当拖拉机驶过河爬上坡以后,还没有到前几次停车地点时,原告见车速较慢,便从主车上跳到地上,抓住拖车的保险架横梁,脚踩拖车连接架,欲跳上拖车。由于手没抓实,脚又踩空,原告掉在地上,被拖车右前轮轧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被告以原告致伤纯属自己过失为由抗辩。,(二)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1、直接原因规则对案情较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
8、根据事实判定。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损害,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结果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结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
9、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李A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对此,并未引起徐某某的重视。党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李某某之子李A(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李A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李A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12月7日死亡。经天津市法医鉴
10、定,结论是:李A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李A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李A的死亡与其它因素无关。,(三)因果关系的形态1、一因一果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纯的损害后果。2、一因多果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受害人的多个损害后果。3、多因一果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4、多因多果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四)原因力理论,1、在发生多因现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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