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05章仲裁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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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仲裁协议,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明确仲裁协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掌握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充分认识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了解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学说和仲裁条款自治说。重点问题 仲裁协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四节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问题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第六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的特性三、仲裁协议的类型四、仲裁协议的形式,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或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
2、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1.仲裁协议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是一种程序性契约,其内容不是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而是就程序性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即将特定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放弃诉权。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就特定的民商事纠纷所达成的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二、仲裁协议的特性,(一)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二)仲裁协议的广延性(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四)仲裁协议的书面性(五)仲裁协议的条件性(六)仲裁协议客体的同等性(七)仲裁协议内容的同一性,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文件中包含的 仲裁协议,数据电文中的仲裁协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3、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三、仲裁协议的类型,(一)仲裁条款,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各方当事人于所签订的合同中,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将有关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1)从与主合同的关系来看,仲裁条款既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以合同条款的形态出现,依附于民商事合同,是合同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仲裁条款又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从订立时间来看,仲裁条款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3)从适用范围来看,仲裁条款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本合同
4、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或终止等任何问题都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并作出最后裁决,该规则应被认为是通过关联并入了本条款。,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当事人还可对仲裁条款作如下补充:“仲裁庭应由名成员(或独任仲裁员)组成”;“协议规定的事项应受(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仲裁程序中应使用(语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国当事人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常用的仲裁协议,1在被诉方国家仲裁的仲裁协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一方国家进行。如在中国,则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在国,则由机构按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在第三国仲裁的仲裁协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仲裁协议书
6、,所谓仲裁协议书,或称仲裁协定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定。(1)仲裁协议书是完全独立的协议。(2)仲裁协议书的订立时间灵活。(3)仲裁协议书的适用范围广泛。仲裁协议书不仅适用于契约性争议,也适用于非契约性纠纷。(4)仲裁协议书的内容较为丰富。,仲裁协议书(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XXXX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具体仲裁事项)甲方 XXX 乙方 XXX X年X月X日,仲裁协议书(2),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了合同。凡因执行上述合同所发生的或与上述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
7、一致同意提请XXXX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 XXX 乙方 XXX X年X月X日,(三)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互相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中,约定将他们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这种协议往往存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函电之中,并非集中反映和存在于同一文件上。,(四)数据电文中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通称为电子商务的其他通讯方式表达的仲裁意愿。数据电文是当事人表达仲裁意愿的新载体。,四、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法第16
8、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法解释第1条: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法解释第11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通过援引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国际上关于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9、第7条第2款将书面形式概括为五种:(1)仲裁条款;(2)当事各方签字的仲裁协议书;(3)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的仲裁协议;(4)当事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他方不否认的申诉书或答辩书;(5)援引载有仲裁条款且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参照文件。,2006年该条文经修订后重新通过,进一步放松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修订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有两个备选案文,备选案文一“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
10、查用的,即满足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仲裁协议如载于相互往来的索赔声明和抗辩声明中,且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的,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关联到含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且此种关联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备选案文二“仲裁协议的定义”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则根本不做任何要求。,各国在制定自己的仲裁法时也注意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以下协议都是书面的仲裁协议:(1)协议是书面形成的,无论当事人签署与否;(2)协议是通过电讯交换方式书面形成的;(3)协议是能够被书面证明的。如果当事人不是以书面方式,而是通过援引某项书面条款达成
11、协议的,则此协议是书面协议。如果协议不是书面形成的,而是由当事人一方记录下来,或者经协议当事人授权的第三方记录下来,则此协议是能被书面证明的协议。在提交仲裁或起诉时的书面文件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存在非书面的协议而对方在答辩中又不否认的,即构成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所主张的书面协议。本篇所指任何书面的或以书面形成的协议,均包括以任何方式所做的记录。2000年美国统一仲裁法通过将“记录”定义为“任何刻写于有形介质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上的、能以可感知的形式重新恢复的信息”,而将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纳入仲裁范畴。,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一、主体要件二、形式要件三、内容要件,一、仲裁协议的主体要
12、件,仲裁协议的主体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和缔约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1.缔约资格 当事人的缔约资格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协议所涉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2.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要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现代仲裁制度原则上要求仲裁协议采取书面形式,但对“书面”的解释却越来越宽泛。我国: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13、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三、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所谓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是指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实质性的积极要件。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仲裁协议必须是所有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14、,反映了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的共同意愿,而非某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愿。2.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意愿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具体地表达出来。3.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均不得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仲裁协议。,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应当无效。(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当事人非出于恶意,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有效。(3)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采取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15、,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原则上应有效),(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当事人将哪些争议提交仲裁。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仲裁法允许仲裁的事项,即约定的争议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2.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明确。,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可以是概括的,也可以是具体的。概括的仲裁事项是指仲裁协议并不具体列举应提交仲裁的事项,而是笼统地约定因特定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一切财产性争议都是仲裁事项。如“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对概括的仲裁事项一般都尽可能作广义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
16、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确定一个仲裁机构,由此说明中国不支持临时仲裁。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如将“郑州仲裁委员会”写成“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第4条
17、)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的效力概述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一、仲裁协议的效
18、力概述,1仲裁协议的效力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一项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或约束力。,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仲裁法一方面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一)仲裁机构1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决定,而是由仲裁机构决定。2当事人对仲裁协
19、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解释,(1)1998年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仲裁机构根据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决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一旦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程序一律中止,而不是视情况可继续进行。,(2)
20、2006仲裁法解释:,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
21、院应予支持。,(二)受诉法院,1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其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受诉法院查明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机构应根据法院的裁定终止仲裁;反之,法院则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由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国际通常选择做法,但法院是在仲裁程序中还是在裁决作出后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各国则有所区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22、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在仲裁程序之外,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一,当事人未开始仲裁或诉讼程序,单独要求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二,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这种情况实际是法院审查应否受案及有无管辖权的问题。,三、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力(三)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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