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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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 与适用,主讲嘉宾:蒋四清律师,一、东莞市劳动争议纠纷的现状、特点,1、总量大,增长速度快2006年1月至9月东莞市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为17987件以下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不足600宗2005年17月2408宗112月4000宗2006年17月4093宗(增长70%)2005年,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案件6.12万件,占全国的19.48%,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分别占东莞市院和中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50%.按照东莞两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劳动争议的年收案数分别比上年递增57.6%、137.3%、29.6%、78.9%。2006
2、年,东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全国的1/20。2、劳动者申诉率与胜诉率高3、集中在经济补偿金与加班加点工资,二、东莞市两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取向分析,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任职生产部课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恒公司上班,2006年10月30日,恒公司对谭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至谭。信件内容为“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七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
3、则之第二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谭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4600元、代通知金3900元、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300元。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 200639号裁决,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由恒公司支付谭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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