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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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0年11月1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证供水安全。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
3、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供水设施。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加强智能化建
4、设。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计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二次供水设施出资建设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三)用水计量器
5、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户处(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老旧小区分支立管在用户室内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四)非居民用户总阀门后(含总阀门)的专用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五)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当同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
6、,供水企业应当将运行维护费用支付给实际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并承担抢修费用,赔付水费。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输配水管网干线边缘3米以内,支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1米以内
7、,为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掩埋、穿凿、损毁、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及其电缆等附属配套设施;(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深根树木、埋设线杆、安装各类基桩;(三)圈占、覆盖、堵塞供水检查井和管道进出口;(四)建设占压城市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采砂和取土;(六)向城市供水设施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既有占压物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占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应当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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