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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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绍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绍兴市应急管理执法队伍专业技术力量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社会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
2、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招录、聘用、聘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具体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开展。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强部门沟通,开展招录、聘用(聘任)、培训I、考核、预算编制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聘用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辖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的选聘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
3、、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五条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和乡镇(街道)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配备,推进工作试点示范。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六条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相关主要行业领域数量,即确保专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与行业领域数量比例不低于l:lo第七条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计划由应急
4、管理部门承担组织人事职能的内设机构牵头起草,吸收有关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参加,征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聘用应当通过专业招聘平台、局网站等官方渠道同步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择优聘用。对于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九条专职技术检查员通过考试方式聘用的,
5、应当符合但不限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但不得超过市、区(县、市)
6、应急管理部门招聘总人数的20%。第十条采取考试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二)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七)办理聘用人员入职手续。第十一条考试和考核均实行100分制。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o按
7、照考试或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合同要明确技术检查员的试用期、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
8、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未满十八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四)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五)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检查员工作的情形。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五项的限制。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
9、监督。第十六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一)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四)检查、复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在有关现场执法检
10、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技术检查员承担的是协助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提供的专业性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为企业提供影响执法公正性的有偿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挂钩。第十九条在试用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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