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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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序号权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2、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罚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政罚行处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5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
5、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窠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6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
6、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政罚行处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7、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8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9行政处罚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三十二条违
8、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0政罚行处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水能资源开
9、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行政处罚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
10、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2行政处罚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己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
11、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3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
12、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4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
13、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4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
14、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15政罚伍处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5、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6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7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
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18行政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9政罚行处
17、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笫七十条规定处罚。20政罚行处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
18、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行政处罚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Io(M)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22行政处罚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
19、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23行政处罚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4行政处罚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行政处罚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1、、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行政处罚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
22、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28行政处罚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六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3、29行政处罚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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