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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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海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
2、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以各种渠道投入资金的地质工作。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馆藏机构建设与管理,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和直属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3、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行政审批、国防动员、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促进地质资料的综合开发利用,实现地质资料社会化共享与服务。第五条【市牵头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负责管理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三)负责市级各类地质资料、跨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地质资料;(四)组织建立全市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数据中心,负责地质资料数字化及数据集成管理;(五)组织开展
4、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协调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工作;(六)承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第六条【市馆藏机构设置要求与职责】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具备乙级档案馆标准的硬件设施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执行地质资料馆藏管理规-W-氾。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接收、验收、转送应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健全和执行馆藏地质资料保管、保密、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著录地质资料,落实质量控制措施;(三)更新维护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数据中心,实施地质资料数字化及数据集成;(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依法
5、提供社会化服务;(五)指导县(市、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及地质资料管理业务,编制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级牵头部门职责】县(市、区)和直属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地质资料向市级统一汇交管理,协助做好地质资料向省级转送工作;(二)建立地质资料管理市县联动机制,更新和维护本级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数据库;(三)收集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需求,组织实施科普宣传、网络查阅、服务产品开发等社会化服务;(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有条件和需求的县(市、区),可设置本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
6、划部门管理。第八条【汇交人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工程建设项目形成地质资料的建设单位为汇交人。国家出资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汇交人;非国家出资项目,出资人为汇交人。地质工作项目有多个出资人的,确定一方为汇交人,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汇交人,外方承担连带责任。探矿权、采矿权、工程建设项目转让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双方应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协议。第九条【汇交范围及要求】汇交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附
7、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做到应交尽交。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资料为辅,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应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转送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统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或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实物地质资料目录。第十条【矿产、工程地质资料汇交告知与期限】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办理矿业权出让、土地出让和项目用地划拨、租赁手续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或土地使用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矿产地质资料汇交人
8、应在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汇交地质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原则上应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未能按时汇交的,应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延期汇交承诺书。在规划核实阶段,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核查,汇交凭证作为验收资料要件。第十一条【国家出资项目汇交期限及要求】国家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按第十条规定执行。国家出资的政府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项目、其他具有公益性质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有关主管部门、国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汇交人主
9、动、及时履行汇交义务。第十二条【汇交资料验收规定】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第十三条【保管整理利用】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对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统一集中保管,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质资料的保存、鉴定、统计、编辑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对数字资料应按照有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规范,采取异地备份等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发适应政府、社会、市场需求的专题地质服务产品,签订共享协议。第十四条
10、【地质资料保护】对地质资料的保护,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地质资料利用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查阅或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无偿利用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本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第十七条【公益性质地质资料利用】国家出资项目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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