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专票会计实务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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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字专票会计实务的解读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吗?答:不是的,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2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3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答: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4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
2、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5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点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3、;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6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7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收回原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
4、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8 .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9 .开具红字发票时,信息表由哪一方填开?答:(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
5、传信息表。(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10 .信息表填错怎么办?答:如果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若已经上传成功并审核通过,之前纳税人需要去税务局才能撤销,现在纳税人可以在线撤销。提示大家几点:(一)每次只能撤销一条红字信息表,不支持多条撤销操作;(二)只能撤销已上传并审核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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