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理解和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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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GMP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理解和探讨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李会林,质量风险管理是本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重要的理念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质量风险管理与
2、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关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控制的目标就是基于对质量风险的控制来达到我们为之所进行的一切努力的总目标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符合要求。风险: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的严重性的集合体可能性:危害可能的概率与频率严重性:危害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危害:对健康造成的损害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的损失或可用性问题所导致的危害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是质量风险管理最重要技术支撑,通过科学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为产品出具准确、可靠的质量分析报告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如何科学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工作的展开和可持续性发展
3、,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
4、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质量控制涵盖药品生产、放行、市场质量反馈的全过程,包括原辅料、包才、工艺用水、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立、取样、检验和产品稳定性考察和市场不良反该样品的复核等工作。实验室是质量控制活动的主要载体,其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反映产品质量的真实客观的检验数据,为质量评估提供依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五大要素:人 机 料 环 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第一大要素 人员,诚信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任何一个从事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他的职业生涯应始终以真实诚实为地线在检查中真实
5、性的问题常在下列的记录中可见:1,环境的记录2,仪器的使用记录3,各个中间体的在线检验记录4,水系统、净化空气系统的在线监控和维护保养记录5,各个原、辅料的进库检,6,成品出厂检验(一些鉴别)7,仪器的SOP在检查中真实性的问题常在现场检查中可见:1,仪器性能2,特殊的试剂3,稳定性图谱的调用伪造环境的记录、仪器的使用记录、各个原、辅料的进库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记录有诚信不良记录的人员不适应从事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数量、资格、职责、能力、培训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
6、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
7、识培训。,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
8、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职责:1,确认实验条件2,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的的操作规程操作3,真实的记录实验过程、计算结果4,及时的实事求是的报告不合格及异常情况5,妥善的保留样品直至实验结果审核通过6,实事求是的报告所有经手检验的实验结果,并保留所有的实验记录。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职责:1,监督实验室流程的有效实施和管理2,制定样品接受规程3,确保实验用的相关物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控制4,制定实验结果的评估批准程序5,对实验室的流程实施有效的管理6,评估批准实验结果7
9、,决定实验室多余样品的处置,检验人员的数量与产品、中间体、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的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量(包括检验项目的数量和频率)的相符性。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的质量与产品、中间体、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的检验项目的检验技术难度相符性。学历与专业培训的次数和内容是否与本人从事的检验相关对培训效果和实际检验操作能力的现场考核常用精密仪器和常规检验的基本操作和对基本原理的正确理解,对检验所得的精密仪器数据或图谱的正确分析检验标准的正确理解和操作:对有关的仪器使用和检验方法的SOP的正确理解和操作检验结果的计算和判断新版GMP强调了取样人需经授权。取样人的健康要求:有传染病和身体暴露部分有伤口的人员不宜进
10、行取样操作。取样人的专业技术要求:熟悉取样方案和取样流程,掌握取样技术和取样工具的使用,了解样品被污染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第二大要素 仪器设备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
11、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12、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辅助检验用的普通的仪器设备(如电炉、离心机、震荡仪、超声仪、脱气、抽滤、真空泵、氮吹仪、水浴锅、蒸发仪、冰箱、空调、粉碎机、除湿机等)的确认是否可正常运转型号及技术指标范围的符合性放置及运行的环境是否产生干扰或被干扰,直接参与实验并出具数据的精密仪器仪表及严格控制实验条件的精密设备(如各类光谱仪、色谱仪、天平、烘箱、马富炉、溶出仪、熔点仪,崩解仪、脆碎仪、PH计、水分测定仪、电位滴定仪等)的确认,型号及技术指标范围的符合性(设备、仪器的能力与本实验室承担的检品要求的相符合性)
13、类型、技术指标必须与各个标准中的实验要求相匹配天平 称样量 100mg 万分之一 称样量100mg(可放宽至50mg)十万分之一HPLC、GC、UV等精密测定仪器的各类检测器、柱子、控温设备、泵、比色皿(不同规格的石英杯),可调节的波长范围旋光仪的光源(钠灯、汞灯、卤素灯)旋光仪和折光仪的控温设备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中消解用的石墨炉马富炉 烘箱的温度范围 离心机的转速及温度的控制 恒温水浴锅的精度测定熔点的温度计(0.5刻度,校正值的限度)用于含FNA样品炽灼残渣的铂金坩埚,仪器状态:是否可正常运转(合格证)是否经相关计量部门鉴定或校验并贴有有效的标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对计量部门的计量校验报告的
14、有效性和符合性(与实际使用的技术指标是否涵盖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是否有专人保管是否按要求建立自校或复验程序,并及时按程序进行自校或复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有些虽经计量部门校验,但使用率高、不稳定、易出现波动的仪器建立计量部门校验效期内的期间(自校)核查并纳入仪器使用的SOP,期间核查的内容和时间长短可视仪器的性能而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有些虽可不经计量部门强行校验,但它们的一些性能(如精密度、准确度、重现性)将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的仪器设备建立科学合理自校程序并纳入仪器使用的SOP。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有些虽经计量部门强行校验,但检验的项目未涵盖一些用于药品测定的重要性能项目的仪
15、器设备建立特定项目的科学合理自校程序并纳入仪器使用的SOP,如溶出度仪的标准水杨酸片校正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准确度的校正(重铬酸钾法)、红外分光光度计的吸光度的波数准确度的校正(聚苯乙烯膜法)等。,是否建立了正确的仪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SOP制定正确的SOPSOP必须与现场的仪器类型型号相匹配SOP必须步骤清晰技术参数指标合理,具有可操作性SOP中应涵盖仪器的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及期间检查或日常自校程序,是否有使用登记记录和旅或童验、维护保养的记录用于定量分析的玻璃仪器(容量瓶、移液管、刻度吸管、滴定管、比重瓶等)应经有关计量部门或企业内有检验资格的员工进行定期校验,并逐一标明校验合格标
16、识及效期标识,企业内有校验资格的员工资格的符合性校验标准和校验物质的正确性和符合性校验标准和校验物质使用的环境和操作记录的正确性和符合性,符合GMP要求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和使用运行还应包含如下几方面:仪器、设备的放置环境防震、防潮、防尘、防高温称防强光防环境污染:仪器与仪器在实验中的污染 如GC避免与HPLC及可能产生大量有机气体的仪器设备置同一室 水分测定仪避免与溶出仪崩解仪或可能产生大量水气的仪器设备实验区域置同一室 红外仪避免与产生水气、二氧化碳、有机气体的仪器或实验区置同一室,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置于洁净程度较高的区域。各精密仪器应尽量远离进行灼烧、蒸馏、水浴等处理操作的通风柜。采
17、用正确的仪器维护保养装置和方法 如水分测定仪的除进气中的水分的干操装置,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SOP进行操作根据实际实验情况及时更新错误的SOP,注意对作废的SOP的清场。实验的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仪器维护保养和自校记录必须与所规定的SOP相吻合各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应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主要的仪器(主要指精密仪器)应进行使用登记,谁使用谁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具可追溯性:开关机状态、时间、样品、人员。最好记录一些主要的参数(溶剂、波长、柱子、流动相、载气、选择的溶出度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第三大要素:物料一实验室涉及的物料试剂试药各类标准溶液标推摘定液培养基菌种第十二条 质量控
18、制的基本要求:(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
19、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经授权的取样人;2.取样方法;3.所用器具;4.样品量;5.分样的方法;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贮存条件;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0、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
21、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检验
22、日期;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
23、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
24、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
25、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三)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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