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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讲 行政法第二讲 行政主体第三讲 行政行为第四讲 行政许可第五讲 其他行为,第六讲 行政处罚第七讲 行政强制第八讲 行政复议第九讲 行政赔偿第十讲 行政诉讼,目录,1,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1、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又被称作公共行政。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行政法概述,第一讲,2,2、特点:(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比较性质区别主体区别目的区别对象区别手段区别,(2)公共行政与其他国家职能的比较主体区别对象区别方式区别,3,二、行政权的概念1、行政权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
2、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如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 权和行政立法权。,4,2、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行政职权是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如西安市工商局、市长。行政权限是指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而行政权是与私人权利、其他国家权力相区别的。,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5,三、行政法的概念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权力角度来看,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6,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
3、外在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解读,7,二、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解读条文:造谣惑众,煽动闹事,8,第三节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分类,9,10,二、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广泛,技术强易变 2、形式上的特点无统一的行政法典程序和实体难以区分,11,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关系广义: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狭义: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2,2、行政法律关系广义: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
4、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权力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3,3、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行政关系法律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世俗化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4,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力:制定行政规范权 行政处理决权 行政强制权等 义务:依法行政 适
5、当行政 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5,权利:自由平等权 检举权行政相对人 控告权 隐私权等 义务:遵守法律 接受管理 协助管理,16,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17,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至少有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权利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18,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19,2、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适用性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20,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6、行政合法性原则(1)含义: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2)几个环节,行政职权的取得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合法,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21,2、行政合理性原则(1)含义: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的目的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2)几个环节,22,解读,考虑了相关的因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公正法则,符合立法目的,有正当动机,几 个 环 节,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警察什么时候可以开枪?,23,3、行政公开原则(1)含义:凡涉及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之。(2
7、)几个环节,行政立法与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公开,24,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概念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特征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主体要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权力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卫生防疫部门执法人员封存涉嫌变质的火腿,第三讲 行政行为概述,25,案例讨论,2000年9月16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
8、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镇政府的送养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26,分析,观点一:认为被告的送养行为是民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根据收养法作出的,而收养法是民事法律,它规定的收养和送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观点二: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
9、政事实行为。因为收养关系是民政部门确定的,被告的行为不能使第三人对婴儿产生收养关系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观点三: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其结果是确认原告的抚养非法,因而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但在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上,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将弃婴送养,其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应判决确认其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告不具备收养资格,也未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对婴儿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实际权益,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7,分
10、析,镇政府对婴儿没有监护权,不是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主体,该婴儿一直在原告的监护之下,镇政府以其行政权将原告抚养和监护的婴儿送给第三人抚养,这是民事主体不能做到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行为。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超越权限还是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28,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为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立法。(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交通征稽执法,29,【中国江苏花木园艺场
11、案】,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3万多元。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资助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0,(3)区别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效力向前或向后。是否具有普遍使适用性是否可以反复适用,问:某部下发的通知是规范创制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试讨论两者的划分标准。,31,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
1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 责任,严肃纪律,国务院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并行政记大过,110出警,32,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公民提供服务,行政主体在分配政府的物资、服务、津贴以及其他的利益和机会方面掌握大量裁量权力。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要求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已经不是单纯消极的防止行政主体不侵犯个人的
13、权利,而是积极性的要求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政策行使裁量权力,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民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自我控制和消极的外部控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33,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1、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新版结婚离婚证,34,2、效力(1)效力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35,(2)生效规则当场生效送达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厚厚一摞处罚决定书,直击杜宝良事件,36,刘老汉在华大门口补鞋。城管部门发现了,便给刘老汉开了个处罚单说,华大门口禁止设摊补鞋,为此应该罚款五百块钱。五百块钱必须在五天之内交清。否则加收5的滞纳金。罚单由城
14、管局的小王拿到老王的住所,老刘回乡下老家不在,小王便把单子从门底塞进房内。结果老刘一个月后回来后,打扫房间时候把罚单当作废纸清扫掉了,照样摆摊。城管局为此要求刘老汉交五百块钱和滞纳金若干。,37,3、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1)行政行为的无效对于一些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的撤消行政行为经过特定机关或行政主体自己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消,使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的终止因发生不适合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的情形,特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38,四、行政事实行为1、概念: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
15、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2、特征:(1)行政公务性(2)无行政法律效力(3)非法律预设性,路标设置,39,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1、概念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特征: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其表现形式。3、分类:依据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立法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40,二、行政立法1、概念实质意义上是指国家一切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主要从其内容上来说的。形式意义上是指行政主体进行的相关立法,主要从其制定主体来看2、行政立法的特征(1)行政性。(2)立法性。,国务院信访条
16、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41
17、,3、行政立法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有关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有关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排除法律保留的部分(立法法第8、9条)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的立法,既法律相对保留的部分。,42,(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的立法。(3)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 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法规事项的立法。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周济二五年三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60 号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 2004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李宪生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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