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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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目标:深刻理解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与现实法律意义,掌握律师文书写作要点,能准确、全面、缜密、有效地表达法律意思,并学会发现并抓住他人法律文书的漏洞,为己所用。,一、写好法律文书的先决条件:,1、熟悉案情2、法律关系明确3、透彻理会法律与事实争议点的法律意义4、目标明确5、理清思路,逻辑清晰6、通篇考虑,文书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1、紧扣法律点2、谋章运篇:结构完整,条理清楚;内容首尾一致,前后一致;结构严谨,重点突出,详略恰当;严格而特殊的程式规范3、斟酌词语:用词准备,是好律师驾驭词语的根本立足点。严格选择同性词;大量运用确切词语和有条件地使用模糊词语4、调
2、配句式:多用并列结构;复杂同位成份普遍使用5、叙述事实,要领始终如一6、要有理有据,证据证明事实7、解释或引用法律要恰当8、内容要有针对性9、内容忌散,要有中心:如离婚诉讼中,夫/妻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10、请求要明确恰当,文法与风格,(一)口气:律师,还是当事人(二)形式:1)叙述案情详略得当,分析事理简明扼要2)叙事、说理不能矛盾,前后要一致。3)层次安排要合理清晰。4)讲究用词用语,不能语言低级,语间含混5)少用文言词不达意6)要讲究语法修辞,不错用标点符号7)不滥用绰号(三)不错用法律术语,文书完成后的处理技巧,文书的初稿拟完后,律师应仔细看一两遍,并作认真修改;认为基本可以之后,转交
3、委托人审阅,并就文字中所写的情节,如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财物的名称和数量等,逐一进行核对。,海口中院一审却下达终审判决书 被指犯低级错误,职业兴趣与相关职业群:技术型(稳重踏实、崇尚实干。在人与事物之间,偏爱与具体有形的事物打交道,不善社交。喜欢在需要动手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各种工具、设备,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相关职业群:信息工程技术人员、飞行员、机械师 研究型(严谨缜密、勤学好问,善于观察分析,逻辑推理,喜欢以理性思考的方式探究事物。对事物总是充满了好奇心,富有批判精神,喜欢独立的工作氛围,重视知识在个人发展中的作用。)相关职业群:数据统计分析师、科研人员
4、 艺术型(敏感深刻、自由奔放,喜欢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借助于音乐、文字、形体、色彩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感受,追求与众不同。情感丰富,做事凭直觉,厌恶常规性的工作。)相关职业群:作曲家、服装设计师、作家等。,十大能力:了解自我与发展潜能;欣赏、表现与创新;生活规划与终生学习;表达、沟通与分享;尊重、关怀与团队合作;文化学习与国际了解;规划、组织与实践;运用科技与信息;主动探索与研究;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社会型(热情友善、容易相处,在人与事物之间,偏爱与人打交道。善于表达,喜欢倾听和了解他人,关心社会问题,乐于助人。交友广泛,亲和力强,有较强的合作精神,但缺少竞争意识。)相关职业群:社会工作者、心理咨
5、询师、导游等。经营型(精明自信、乐观进取,对商业信息比较敏感,善于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喜欢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成就,具有一定的组织计划能力。工作时精力旺盛,喜欢冒险竞争,不喜欢讨论太学究的问题。)相关职业群:保险推销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律师 事务型(细致严谨、自治认真,喜欢规范明确、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偏爱系统性、条理性、规则性比较强的活动。注重细节,追求精确,不太喜欢变化过多或冒险活动。)相关职业群:银行业务员、秘书、图书资料管理员等。自然型(喜欢户外活动,对大自然中的事物充满了浓厚的兴趣。喜欢探索生命现象,了解各种动植物的生活习性和生长发育规律,不喜欢受约束,实干意识比较强)相关职业群
6、:园艺师、医生、水资源监测员,女子冒名顶替上学,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绩为335分,均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利用曾从公安部门弄到的一张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结果,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
7、师范大学录取。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佳俊以罗彩霞之名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人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浮出水面。,2009年5月15日,时为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的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等7被告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时任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罗彩霞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王佳俊停止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190元
8、,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诉讼双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的状况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诉讼费300元由王峥嵘承担。庭后,法官走下审判台,原告、被告双方握手言和。,2009)宜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原告陈升友,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美芳,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玉东,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
9、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20日在宜章县迎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3月17日生育男孩陈圳,2006年8月20日生育女孩陈梦婷。婚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产生矛盾。原告陈升友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程美芳离婚;婚生男孩陈圳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陈梦婷由被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自
10、愿离婚。二、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男孩陈圳随被告程美芳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每月负担陈圳抚养费200元,直至陈圳成年时止。上述扶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一月份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七月份付清。三、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女孩陈梦婷随原告陈升友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承担陈梦婷的抚养费至陈梦婷成年时止。四、原告陈升友所有的位于宜章县迎春镇桐木坑村3组的约8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住房由被告程美芳居住,居住时间由被告程美芳决定。五、原告陈升友自愿于200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程美芳50000元。六、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升友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
11、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枫,民事调解书(2009)锡知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号。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素彤、刘兴孔,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郭某,男,汉族,无锡招商城城某化妆品商行业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郭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称,其系“六神
12、”文字及字母(商标注册号:1062398)及“六神”文字(商标注册号:1116603)商标商标权人。在原告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2009年9月10日,上海家化公司发现郭某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假冒“六神”商标的花露水。上海家化公司认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上海家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郭某:1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062398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3、赔偿上海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45元;4、
13、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二、郭某向上海家化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海家化公司负担;四、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人民陪审员 毛伊斐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敬礼,浙江省杭州市
14、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杭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吴吉南,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英,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裘宇清,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德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业主。委托代理人吴清旺、唐炳洪,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吉南、李建英因与被告倪德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肃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吉南、李建英的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裘宇清、被告倪德华及其委
15、托代理人吴清旺、唐炳洪到庭参艰诌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肃称:2005年1月8日,原告吴吉南、李建英之女吴晶晶搭乘被告经营客运业务的浙AT8329号出租汽车回家,途中被该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杀害致死。被告倪德华答辩称: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冥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肃书;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被告对两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2无异议,根据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均不能证明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是因服务行为所致;2对证据3、4、5、6、9的真实性
16、、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冥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1至4及6、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2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书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本案不具有证据上的关联性;,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2真实、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4、5、6、9,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对证据7、8、10,被告对其真实、合
17、法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因该三份证据均系对两原告因发生涉案人身损害事件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1,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作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月8日,原告吴吉南、李建英之女吴晶晶搭乘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浙AT8329号出租汽车回家,途中被该车驾驶员勾海峰故意杀害致死。后,两原告为寻找其女,在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及钱江晚报发布寻人启事讧出1378元,为寻找其女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5200元,办理其女的丧葬事宜支出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18、因吴晶晶是在乘坐被告经营之客运车辆过程遇害,则原告可基于吴晶晶与被告间成立的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主张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又系被告雇员,则原告亦可以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主张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产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该二种请求权中进行选择,故两原告在本案中权以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选择行使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吴晶晶所受之损害虽系被告所雇之驾驶员勾海峰所为,但并非是勾海峰履
19、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雇佣活动所致,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因其雇员致人损害所生之替代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肃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吉南、李建英的肃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准许原告免于交纳5821元),由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负担5800元;财产保全费3825元,由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肃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肃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
20、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在上肃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肃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杭州市农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为。),女工“捡”300万金饰,2008年12月9日9时许,广东东莞市厚街镇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机场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发现垃圾桶旁行李车上有个纸箱,顺手把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后来同事发现纸箱内是黄金饰品,之后梁丽把黄金首饰带回家中。而警方接到报警后当天就赶到梁丽家中,寻回大部分丢失物品。经鉴定,该批黄金饰品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记者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
21、丽“捡”走黄金案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日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米的黄线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
22、价值万元。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月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广东律师马克东诈骗案,马克东原为广东省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代理了宋鹏飞等人2001年在广州金色年华夜总会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后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宋鹏飞案中止审理,其他涉案人员被轻判或无罪释放。马克东为此收取了100万元律师费。200
23、5年6月,沈阳市发生一起持械打砸“盛强航空货运站”,致两死四伤的“607”涉黑大案,宋鹏飞为首的团伙因此被查,后又牵出120多起相关刑案,近百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余项罪名,并牵扯到沈阳市公安系统多名中高级警官。,辽宁警方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发现了当年广州案件的情节,2006年10月20日,马克东被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受理该案一审。检方指控马克东在2001年代理宋鹏飞、赵文刚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
24、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马克东辩称,其收取的100万费用为律师代理费,且受托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不构成犯罪。,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马克东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张燕生成为马克东二审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张燕生曾先后四次赴营口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马克东,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获准。张燕生认为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严重侵害。2008年7月21日,张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马克东案的管辖权,指定辽宁省以外的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
25、7月23日,来自广州、深圳253名律师联名“上书”,向全国人大和司法部提请“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9月26日,营口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了马克东的上诉。,关于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马克东之委托,我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看,侦查起诉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侵害了被告人马克东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使马克东一案可能得不到合法有效的审理;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起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不足,马克东的行为依法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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