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商品知识与归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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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内容,概述第十一类各章介绍,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本类共有十四章(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根据各章所包括商品的特性,本类又可分成二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包括普通纺织原料、纱线和织物;第二部分从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包括各种纺织制成品及一些以特殊方式或工艺制成的或有特殊用途的纱、线、织物及制成品,归类总规则三,归类总规则三(一):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看起来两个税(品)目号都涉及,一是税(品)目号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个税(品)目号是5703“簇绒地毯”,相对说,税(品)目号5703“簇绒地毯”更为具体,因此
2、,不应作为汽车配件归入8708,而应归入5703“簇绒地毯,纺织纤维分类,纺织品加工工艺,制成品,纱线、绳、索,织物(机织物、针织物、无纺织物),纤维原料,织物分类,本类税目结构特点,本类第一部分包括第五十章至五十五章,是按原料的性质分章,排列顺序为动物纺织原料,植物纺织原料,然后是化学纺织原料,各种纺织原料一般又根据纤维长度按先长后短的顺序排列。例如,天然纺织原料:蚕丝(第五十章)羊毛(第五十一章)棉花(第五十二章)非棉植物纤维(第五十三章)化学纺织原料:化学纤维长丝(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五章)其中各章按纺织品加工顺序排列税目。以52章为例:52.0152.03为棉纤维原料,52
3、.0452.07为棉纱线及棉缝纫线,52.08-52.12为棉机织物,第二部分包括:第五十六章至六十三章,是按纺织品织造的方式,产品用途、特点分章。这些章中,除税目58.09及59.02以外,凡四位数级税目所列产品,不分纺织原料的性质,而按货品名称列目。例如,税目61.05列名为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在税目级不分原料,只列出货品名称,而在其下进一步按原料细分出子目,本类税目结构特点,类注二明确规定混纺产品的归类应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2)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在归类时,它们的重量应合并计算,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对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则不予考虑。例如,含棉40%,合成纤维短纤30%,人造纤维短纤30%,平方米重210克的漂白机织物。该例中,合成纤维短纤和人造纤维短纤均属于55章的范畴,根据上款的规定,其重量应合并计算,从而首先确定其归入55章,又因其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在55章中的4位税目排列在后,故该商品应归入子目5516.4100。,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3)在机织物
5、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4)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即化学纤维长丝和短纤的重量应合并计算。例如,含羊毛40%,粘胶短纤维25%,涤纶长丝35%的色织机织物。该例中,粘胶纤维短纤属于55章的范畴,涤纶长丝属于54章的范畴,根据上述第(4)款的规定,其重量应合并考虑,从而确定将其归入54或55章,又其涤纶长丝所占比重大,故应归入税目5407.9300。旦尼尔与分特的换算关系为:1分特1.11旦尼尔 上述规定适用于纱线、织物、服装及纺织制品的归类,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类注释四对归入第50章、
6、第51章、第52章、第54章、第55章的“供零售用”纱线的包装方式和重量做了限定类注释五对税目52.04、54.01及55.08的“缝纫线”作了规定:(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类注释六对本类的“高强力纱”作了限定,要求此种纱线达到本注释的断裂强度标准,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3、类注七对本类纺织制成品作了规定,共有6条,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的规定,即可视为本类“制成的”产品归类。一般应归入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六十三章。例如:裁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制的一次性使
7、用的床单因其不符合类注七对“制成的”这一定义的规定,不能归入6302,而仍要按其性质归入税目56.03,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4、子目注释二对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构成的产品归类作了明确规定,即根据类注二的规定确定归类。在应用该注释时应注意的问题,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归入第50至55章及税(品)目号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按重量计是占主要地位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品)目中最后一个税(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第十一类
8、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本章所称“丝”,包括家蚕丝、野蚕丝、蜘蛛丝、海丝及贝足丝等。本章包括丝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丝归类的混纺材料和蚕胶丝 本章不包括:消毒的蚕胶丝(税目30.06);丝质仿肠线(税目56.04);装有鱼钩的蚕胶丝或已制成的钓鱼线(税目95.07),第50章 蚕丝,本章无注释,共7个税目,结构如下:税目50.0150.03包括蚕茧、生丝和废丝税目50.0450.06包括零售和非零售用纱线税目50.07为各种丝、绢丝机织物,第50章 蚕丝,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
9、为羊毛、动物毛归类的混纺材料。马毛纺纱及机织物也归在本章。本章不包括:(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品)目号0502;(二)马毛及废马毛(税(品)目号0503);(三)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品的羊毛(税(目6703),章注释一、二、三分别对本目录所称“羊毛”、“动物细毛”及“动物粗毛”作了明确定义。因此,本目录出现有关名词术语应依照注释的定义范围确定,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结构:税目51.01至51.05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及废料税目51.06至51.10包括零售与非零售粗梳、精梳的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税目51.11至51.13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
10、、马毛的机织物,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 棉花,本章包括籽棉、原棉、废棉、已梳棉、普通棉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棉归类的混纺材料。本章不包括:1、棉短线(税(品)目号1404);2、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药棉和绷带(税(品)目号3005)3、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税目58.01);4、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税目58.02);5、纱罗织物(税目58.03),第52章 棉花,本章设有子目注释1条,税目12个。税目52.01至52.03包括未梳棉、废棉、已梳棉税目52.04至52.07包括棉缝纫线、零售与非零售的棉纱线税目52.08至52.12包括机织物,第53章
11、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包括除棉以外的植物纺织材料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纸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不包括:(一)从打麻工序所得的破碎木质碎片(税(品)目号4401);(二)经药物浸渍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医疗或外科用短纤(税(品)目号3005),本章没有注释,税目11个。税目53.01至53.05包括各种植物纺织纤维税目53.06至53.08包括各种植物纺织纤维纱线及纸纱线税目53.09至53.11包括各种植物纺织纤维机织物及纸纱线机织物,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本章包括化学纤维长丝、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化纤长丝归类的混纺材料
12、。但长丝废料归第55章。,本章不包括:(一)碳化纤维长丝制成的碳纤维及其未列名制品(税(品)目号6815);(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税(品)目号5501至5504);(三)消毒的合成纤维单丝和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6,3005);(四)截面尺寸(如是非圆形,以最小截面计)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或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扁条及类似品(第39章)及其编结织物(税(品)目号4601);(五)带鱼钩或以其他方式制成的钓鱼线的合成纤维单丝(税(品)目号9507);(六)供制刷用的成束或成蔟的材料(税(品)目号9603),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1、税目54.02 变形线(textured
13、 yarns)变形纱线含义及常见类别 以涤纶为例:主要包括 弹力丝 5402.3310 膨体纱 5402.3390弹力丝加工方法:加捻热定型退捻假捻变形法,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弹力丝与氨纶弹性纱线的比较:,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2、税目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POY丝)POY丝(partly oriented yarn or pre-oriented yarn)是喷丝过程中的初始产品,是由分子部分取向的纤维构成的纱线,一般为扁平形状,不直接用于织造织物,而必须经过拉伸或拉伸 变形加工。,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FOY:全取向丝 5402.4300FDY:全拉伸丝 5402.
14、4300ATY:空气变形丝 5402.3390DTY:拉伸变形丝 5402.3310,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本章包括短纤(即切段纤维)状或某些长丝丝束状的化学纤维及其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作为化纤短纤归类的混纺材料也包括在内。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和拉松的废碎化学纤维布)也归入本章。本章不包括:(一)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纤屑(税(品)目号5601);(二)碳纤维及其制品(税(品)目号6815);(三)经药物浸渍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5),根据本章注释释的规定,归入税目55.01和55.02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应由平行等长的化学纤维构成,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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