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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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3号)精神,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
2、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本省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其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第五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
3、聘标准和程序。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六条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第八条专职
4、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第九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
5、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专职技术检查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前已聘用的相关工作人员,符合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进行管理。第十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0笔试范围应当包括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十一条根据考试或者考核成绩,按
6、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者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同等条件下,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聘用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三条采取考试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考试;(四)体检;
7、(五)考嚓;(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七)办理聘用人员入职手续。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四)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五)曾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因违反管理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
8、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应急管理部门与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五)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六)宣传应急管理相关法律、
9、法规、规章和政策;(七)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审查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八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九条在试用期,应急管
10、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第二十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战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突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专业性要求。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纳入本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予以安排。应急管理部门对技术检查员的定期轮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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