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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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哲勇 樊晓东,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广义上的电学领域指与电相关的所有领域,如电学、物理、通信、光电等领域。狭义上的电学领域指与基本电气元件、半导体技术、电力技术、基本电子电路、计算机技术等相关的领域。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学领域涉及的面很广,如机械,电子线路,物理的、光电的,从低频到高频,从低压到高压,通信(信息传送),计算机(信息处理及控制)等等。,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1),1.案情复杂,
2、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已步入信息化时代,新技术不断涌现,电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很好的反映出这种趋势,很多案件或是技术新颖、或是多学科交叉、或是代表某类技术的发展方向,总之表现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例如:温州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诉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2),2.当事人维权意识强,诉讼标的大在涉及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中,当事人一般是企业法人,甚至是跨国企业,很少有自然人参与。当事人通常会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参与诉讼,熟悉法律法规,讲究诉讼策略和技巧,常常是司法程序(
3、侵权诉讼)和行政程序(无效程序和行政诉讼)交织进行,甚至来回进行多轮诉讼。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证据众多、诉讼标的较大,如被称为中国专利侵权第一案的温州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诉讼标的高达3.3亿,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专利权纠纷案的诉讼标的为3000多万。,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3),3.与其它领域交叉在电学领域中,很多案件都与其他领域有一定的交叉,特别是与化学领域、医药领域交叉,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元器件、二次电池、磁性材料、电阻器、电容器以及半导体领域的专利,使用化合物或组合物限定的技术特征比较多。例如:一种传感器,它可能会涉及到机械结构,光学结构
4、,材料(包括传感用材料,介质材料,绝缘材料等)及电子线路等。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结构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机械类产品的类似;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材料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物质发明的产品类似;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在线路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线路类产品类似。,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4),4.方法特征(means)或功能性特征(function)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举例:1.一种产品,包括部件1,部件2,其特征在于部件1是采用方法制造的。1.一种隐形耳机探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和声波输出部件,其中所述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用于探测音频电磁波,并输出电信号;所述音频
5、电磁波还原电路用于将上述的音频电磁波接收部件输入的电信号还原放大成声波电信号;所述声波输出部件用于将音频电磁波还原电路输出的声波电信号转换为声波并输出。,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一组方法权利要求和与该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虚装置)。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5),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
6、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案情简介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侵犯其专利权申请人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是美国Nasdaq(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是业内有名的IC(芯片)设计企业,拥有专利号为ZL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
7、日为200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1日。申请人炬力公司发现矽玛特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申请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STMP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歌美公司进口、使用前述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忠达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一种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可处理不同取样频率的输入信号,该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包含:一升频器,将前述输入信号以固定倍率升频,产生过取样信号;,一数字低通滤波器,滤除前述升频器的过取样信号的高频成分,并以一第一速率输出资料;一资料缓冲器,以前述第一速率接收前述
8、数字低通滤波器的输出资料,并以一第二速率输出资料;一调变器,以前述第二速率从前述资料缓冲器读取资料,并进行调变;一数字类比转换器,将前述调变器的输出信号转换成类比信号;以及一类比低通滤波器,将前述类比信号的高频成分滤除,产生输出信号。,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申请人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申请人01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如下:矽玛特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向我国境内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歌美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黄忠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
9、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炬力公司在法院采取上述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炬力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本案涉及的问题:1.专利权人如何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诉前禁令;2.诉前禁令应当满足的条件。引申: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6条(诉前禁令)专利法第67条(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4条(诉前证据保全)、93-96条(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一),1.申请人拥有稳
10、定、有效的专利权。这个标准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是对诉前禁令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是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一项稳定的权利。对于专利权而言,还要考虑其是否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与被申请人的谈话中,要重点了解其使用的技术方案的稳定性,如果申请人的权利具有瑕疵,则人民法院不宜做出禁令。,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二),2.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关于这一个标准的判断,包括四层含义:一是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指控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这是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二是申请人有
11、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其所指控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三是该被控侵权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四是经初步判断,该行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个标准的判断中,涉及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专利侵权纠纷经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被申请人还可能提出公知技术抗辩及不侵权抗辩,因此,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初步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诉前禁令的要件(之三),3.专利权人的利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判断问题,是诉前禁令判断中最难以操作和量化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驳回了多起诉前禁令申请
12、。对于什么样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可依据的标准。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时间紧迫,涉及权利人声誉的侵权行为,如展会上的侵权;(2)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权利人的重大利益的;(3)侵权行为如不制止,将严重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诉前禁令的要件(之四),4.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在确定申请人应提供的担保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销售收入、利润情况、诉前禁令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诉前禁令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上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应考虑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及人员工资
13、等合理费用支出。法院可以组织听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法院也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予以确定。,电学领域案件特点案例1诉前禁令案例2专利侵权判断步骤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等同原则适用 司法鉴定案例3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案例4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案例5先用权抗辩 善意第三人免责,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24日,李维森、王铁军、王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予李维森、王铁军、王悦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504926
14、。2005年6月24日,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普源精电公司。,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年12月5日,原告普源精电公司从力高新达公司购买了被告安泰信公司制造、销售的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各2台。海淀区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普源精电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认为被告安泰信公司和力高新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的行为侵犯了普源精电公司的专利权。被告安泰信公司答辩称:ADS7062SA、ADS7022S数字示波器是安泰信公司自行研制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本质区别,没有落入原告
15、专利的保护范围。安泰信公司制造、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产品,被告产品,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比较器的第
16、二输入端;电平比较器,其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器,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
17、纠纷案,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A.用于ADS7000系列数字存储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B.包括顺序串联连接的增益放大器、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C.还包括峰值检波器,从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输入端连接缓冲驱动器3的输出端,输出端连接信号放大器的输入端;D.还包括高通和缓冲驱动器3,高通用来滤除缓冲驱动器2输出信号中的低频分量和直流分量,去除增益放大器和缓冲驱动器2直流漏电流引起的电平飘移对峰值检波器输入信号的影响,其输出端连接缓冲驱动器3;缓冲驱动器3用于隔离前后级信号之间的影响,其输出端连接峰值检波器;E.还包括信号放大器,该信号放大器连接在峰值检波器的输出端和滤波器的
18、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视频峰值信号;F.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除信号放大器输出的信号中的高频噪声。,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A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A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书以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前提下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被控侵权物的a特征与涉案专利的A特征均为在数字示波器中使用的视频触发装置,二者相同。2、被控侵权物的b特征与涉案专利的B特征均为视频触发信号幅值控制前向通道中三个功能模块的顺序连接关系,二者功能基本相同,采用
19、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3、被控侵权物的c特征与涉案专利的C特征均为视频触发信号幅值控制反馈通道中峰值检波器及与其他功能块的连接关系,二者功能基本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4、被控侵权物的d特征与涉案专利的D特征均可以视为视频触发电路反馈通道中的一个整体模块,但是二者在实现的功能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物的a、b、c特征与涉案专利的A、B、C特征相同或等同,但是,被控侵权物的d特征与涉案专利的D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故不能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普源精电公司指控二被告制造、销售涉案ADS7062SA、ADS7022S两种型号数字示波器的行为
20、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并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普源精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权于2007年9月26日做出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8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就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第10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在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鉴于在二审
21、期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2项已无效,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生了变化,属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重大事实,普源精电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为前提提起的诉讼已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普源精电公司可以根据重新确定的有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另行起诉。,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8年8月16日普源精电公司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为基础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权诉讼。2008年11月19日,普源精电公司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触发装置进行了通电测试。公证人员对测试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测试结果显示:该视频触发装置存在电平比较功能。2008年11月25日,普源精电公司委托B司法鉴
22、定中心对被控侵权物与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2008年12月14日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与被控侵权物相比,有三个特征相同,有三个特征等同,因此被控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权1的电平比较器是一个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应当遵循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的规则。说明书中包含有对此功能的限定,即“所述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可以是一个比较放大器,由峰值检波器输出的峰值信
23、号和基准电平比较器提供的电平值在比较放大器内进行比较和放大,然后输出至滤波器”。在被控侵权物中,电平运算放大器的功能是将视频峰值信号与标准电平信号进行运算、比较后得到一个信号差值,再将该差值信号放大后输出,从而利用该差值信号控制增益放大器的增益调整。这与权1的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的功能相同。其次,电平运算放大器也是一个单独的模块,它和其他功能模块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的电平比较器和误差信号放大器的连接关系相同。综上,被控侵权物中的电平运算放大器与本专利中的电平比较器、误差信号放大器相比较,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本案涉及的问题:1
24、.专利侵权判定步骤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3.等同原则的适用4.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步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对应的比较,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A,B,B1,B,A,A,B2,B,A,B,C,C,C,
25、图1 理想状况,图2 审批过于严格的情形,图3 审批过于宽松的情形,图4 合理可行的情形,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新专利法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1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俗说,保护范围最大)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功能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法释200919号第1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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