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简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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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简析,2016年3月17日,由NordriDesign提供,主要内容,一、房产税基本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规定 三、房产税、土地税税收优惠 四、疑难问题解答 五、近期新政,第一部分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纳税义务人,【基本规定】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2、】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在大连市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购房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征税对象,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
3、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征税对象,【特殊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水泥厂贮存,氧化水泥的水泥罐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已拆除不存在的房产不论其账面是否保留原值都不征收房产税;超龄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闲置不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征税对象,【特殊规定】对于地下房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4、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都属房产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按照房屋原值征收】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市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按照房屋租金征收】按照房屋租金计算缴纳,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屋原价、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地价、容积率等问题是影响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也是近两年稽查部门检查企业税务方面容易出现偏差的方面。在本课疑难问题解答
5、中会专题讲解。,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地下建筑 对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50%)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70%),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
6、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从租计征,租金收入的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
7、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从租计征,转租房屋 对于转租房屋,2006年12月31日以前是按照租金差额征收房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从租计征,商品交易市场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按房屋原值征收1.2按租金收入征收12%自2008年3月1日起,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辽地税函(2009)189号文件规定:对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房产税的税率按出租住房的政策执行。,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1、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2、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不区分用途,营业税1.5%税率,
9、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计算公式,从值计征应纳房产税 房屋原值(130)1.2%从租计征应纳房产税 房屋租金收入 12(4)以上都是年应纳税额,实务中注意折算到月】,房产税计算,例:甲公司2012年年初房产原值为8000万元,3月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12年4月起将原值500万元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租期3年,月租金2万元,2012年46月为免租使用期间。甲公司所在地计算房产税余值减除比例为30%,甲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解答:从价计征房产税8000(130%)1.2%1/27500(130%)1.2%1/233.631.565.1(万元)从租计征
10、房产税2612%1.44(万元);甲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65.11.4466.54(万元)另一种方法:从价计征房产税7500(130%)1.2%500(130%)1.2%1/265.1(万元)从租计征房产税2612%1.44(万元);甲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65.11.4466.54(万元),征管规定之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自投入使用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新购入或拨入的房产应从购入或拨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11、征管规定之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征管规定之二,【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征管规定之三,【纳税期限】专题解答,征管规定之四,【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12、房产税。,第二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纳税义务人,【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2
1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3.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基本规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
14、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地下建筑用地】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15、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旅顺地区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一、房产税税收优惠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税,医疗机构减免 财税字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
16、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税,老年服务机构减免 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17、减免 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辽地税函2009189号: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辽民发201220号: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税,供热企业减免 财税2011118号: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
18、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已到期,建议大家先行申报,如再下发正式文件,另行减免】,税收优惠房产税、土地税,农产品批发市场 财税201268号,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
19、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现已延期,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房产税,军队系统减免 财税2004123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87)财税字第032号: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营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89)国税地字第072号: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
20、、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定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税收优惠房产税,房屋大修减免(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时间从停产、大修的次月开始计算。停产、大修的房屋恢复使用时从恢复使用的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国税函2004839号: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审批规定予以取消。按减免税要求应办理备案减免手续。,税收优惠房产税,危险房屋减免(86)财税地字第00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
21、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税收优惠房产税,房屋租赁优惠政策 财税【2008】24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2007.8.1始)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牧渔减免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
22、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辽地税函2009189号:对新兴农业种植、养殖企业,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减免 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
23、门确定。,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的绿化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搬迁企业的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
24、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4939号)对上述文件审批规定予以取消。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可自行扣除免税金额,无须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应在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或者备注栏内对免税土地面积、免税金额以及免税土地是属于搬迁后的原场地等情况予以说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 辽地税发200749号: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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