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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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用,青浦税务局 二一三年六月,目 录,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一、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外国企
2、业分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国际运输企业 营业代理人 其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基本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3、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低税率20%,根据税法相关减免规定减按10%征收。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5%。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
4、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又称预提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征税对象与税率三个关键词:所得来源地、机构场所、实际联系,三、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
5、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注意,这里指的是所得来源地,而非纳税地点,实例判断:,错误。青岛海尔集团是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错误。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适用25的税率,正确。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根据规定减按10%),1.青岛海尔集团向德国w公司提供“海尔”冰箱售后服务,双方约定服务地点是德国汉堡w公司内,青岛海尔集团该笔业务不应依照中国的税法缴纳企业
6、所得税,2.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向河北冀东机动车公司销售汽车30辆,双方约定交货地点是天津新港码头A仓库,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3.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收到北京现代汽车公司支付给韩国现代集团的汽车商标权使用费100万元,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4.英国A保险公司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收取保险费300万元,英国A保险公司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贸出证,源泉扣缴,提供劳务,税收协定,三、非居民企业
7、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一)非贸出证,1.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需要办理非贸出证?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
8、易行为);(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此外,在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
9、税务证明。(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一)非贸出证,(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
10、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2.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非贸出证,(二)源泉扣缴,基本概念:源泉扣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缴管理的一种征收方法扣缴项目: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
11、扣缴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源泉扣缴,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如:某香港母公司获得其境内子公司2010年度税后分红5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由支付人境内子公司进行代扣代缴。(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
12、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日本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B公司100%股份给某境内C公司,初始投资为200万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600-200)*10%=40万元,由受让人境内C公司进行代扣代缴。(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财产转让,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不动产转让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源泉扣缴项目及政策梳理,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
13、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1)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未依法扣缴: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如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按
14、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认,属来源于境内所得,因受让方属境外企业无法进行代扣代缴,则由非居民企业至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人、被投资企业作代扣代缴。,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4)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15、,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M公司于2005年成立,初始投资为100万美元,投资方为日本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该投资方于2008年进行增资,投入200万日币。2011年A公司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境内B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上月M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评估报告显
16、示其房产、土地等存在增值,评估价格为9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价:1000/6.3=158.73万美元计算股权成本价:100+200/89.8=102.23万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58.73-102.23=56.5万美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6.5*6.3*10%=35.6万元,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计算),(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
17、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6)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7)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
18、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1.财产转让股权转让,2.特许权使用费,定义:(1)税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协定: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项目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实务中多以销售收入的一
19、定比例提成反映,如按照2010年销售额的2%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
20、,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2.特许权使用费,3.股息,定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21、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企业)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个人)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者再投资,分为分配和转增投资两项业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须交税。,4.利息,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免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
22、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5.租金,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5.租金,(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
23、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
24、得税。,征收管理,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有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并且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的外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
25、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征收管理,5.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6.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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