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宪法学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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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财政宪法学导论,厦门大学法学院 周刚志,何谓“财政宪法学”?,“财政宪法学”,既非部门法学之“学科”或“课程”、“专业”,亦非宪法学上之“学派”,而是有关财政宪法规范的一门“法律专学”,其主要体现为以诠释“财政国家”之专门制度,譬如财政预算、财政分权及纳税人基本权利等相关宪法规范为主要内容的“部门宪法释义学”。,第一节 法学体系中的“财政宪法”,一、多元视角下的“财政宪法”观何谓“财政宪法”?据苏永钦教授考证,这一概念可能最先源自德国学者Lorenz von Stein,他在1885年出版的财政学教科书Lehrbuch der Finanzwissenschaft,第一篇就是“欧洲财政
2、宪法”,并对财政宪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英语世界中,“财政宪法”这一概念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即“Financial constitution”与“Fiscal constitution”,如欧盟执委会2003年3月27发布的公告中就使用了前一个概念;而后者经常被美国公共选择学派所使用,他们认为要通过“财政宪法”,即“Fiscal constitution”来限制政府的公共收支,具体的说,就是控制政府的税收与支出,特别是限制政府的通过公债而得到的收入。,(一)宪政经济学体系中的财政宪法学:基于“政府失败理论”与“民主失败理论”的经济学“财政宪法”观,传统的财政学理论认为,公共财政产生的原因主要
3、是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国家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征集税收、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等财政手段予以克服。至于如何防范国家滥用财政权力以及如何合理的分配财政资源的问题,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求助于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决策机制。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则提出了“政府失败理论”与“民主失败理论”以质疑传统的财政学观点。,(二)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财政宪法学:作为财税法学与宪法学之“交叉领域”的“财政宪法”观,1.财税法学视野中的“财政宪法学”:基于财税法体系整体观念的财税法“财政宪法”观。随着财税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财税法学者倾向于将财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如熊伟先生提出,财政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调整财政
4、关系的法律整体,它包容了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财政社会法、财政私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缺乏其中任何部分都难以达到预期的功效。他还认为,“财政宪法主要调整财税法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等。”,2.宪法学视野中的财政宪法学:基于宪法学研究专题与研究方法的宪法学“财政宪法”观。从宪法学的理论视角来看,财政宪法是宪法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它是与“政治宪法”、“军事宪法”(或称“国防宪法”)、“文化宪法”、“环境宪法”、“科技宪法”等并称的一个“宪法部门”,是指有关国家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以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方面的宪法规
5、范与宪法制度。从一般意义上讲,财政宪法学就是指有关财政宪法的宪法学专题研究,它属于“部门宪法学”的范畴。首先,财政宪法学是宪法学研究的一种独特路径。其次,财政宪法学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此即“财政宪法”制度。,财政宪法与经济宪法,关于“经济宪法”的概念,也是源自于德国。德国法学家罗尔夫斯特博认为:狭义经济宪法就是宪法、基本法和最初的共同体法中关于规范经济生活的规定(例如职业自由、基本权利、社会国家原则)等。这些规范是否直接针对经济活动的问题在此无关紧要。而关键在于这些规范是否在内容上也涉及到经济生活(例如一般行为自由)。广义上的经济宪法是指那些不受其法律部门范围制约的,能够从根本上长期决
6、定经济生活流程的规范的总和(如基本法、工商业条例、社会稳定法。),根据我国经济法学者吴越教授的考证,“经济宪法”一词最早是德国著名的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即“弗赖堡学派”提出。该学派的核心主张有两个,一是个体必须拥有经济自由,并且是法律秩序之下的自由。而是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上,国家的职能应仅仅限于经济秩序的建立,而不得随意干预经济生活。1937年,欧肯(W.Eucken)、伯姆(F.bohm)和葛斯曼多尔特三位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的秩序丛书首卷的发刊词中强调“应将经济宪法理解为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因此也应“将法律秩序作为经济宪法来塑造”。,我们认为,经济宪法主要是规范一国经济生活的根本法规
7、范或者高位阶规范的综合,而财政宪法则是规范一国财政生活的根本规范或者高位阶规范的综合,二者之间在范围就存在差异。德国“经济宪法”这个概念的产生,与近代德国所形成的“统制经济”观念密切相关,魏玛宪法中专设一章规定“经济生活”,是为经济宪法概念之源。,(三)知识社会视野下的“财政宪法学”:以回应“赤字时代”挑战为学科使命的“财政宪法”观,近二十年来我国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所累积的金融机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在税费改革、政府大规模投资过程中所引发的地方政府巨额负债,都使我国在成为拥有二万多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债权大国的同时,也陷入了巨额债务之中;由于贫富分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财税法制公正的问题已经成为
8、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税收作为“财富分割利器”所具有的重要实践价值,必将使税制改革、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财税法问题成为各门学科关注的中心课题。,财政宪法与财税法体系的构造,在我国大陆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包括税收,而且还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行政收费以及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收益。(在近年来地方财政日趋困窘的形势之下,许多城市政府利用提升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牟取暴利,使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国库制度、公物制度、政府会计管理及财政支出管理等制度都亟待规范化与法治化。这些制度的研究都与人民权利之保障息息相关,实应纳入财政宪法之制度体系予以整体性的研究
9、,并立足于民主宪政的高度将其予以体系化的联结。,二、财政宪法学之基本命题,(一)人性论:物质依赖性与社会伦理性、认知局限性的辩证统一当代德国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认为,任何科学的命题都可能会遇到“为什么”的无穷追问,直至无穷地递归,或者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循环论证,或者以某个“教义”或者“信条”终结追问。对此,阿尔伯特概括为“明希豪森困境”。自近代以来的法学学科,不论是以解释方法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法释义学(法解释学)”,还是以“良法”为目标的“立法科学”,如欲超越“明希豪森困境”,均须建构于“人性论”的理论基石之上。,“人性”极为复杂,与财政宪法学相关者主要为“物质依赖性”、“社会伦理性”及
10、“理性局限性”等三者:,第一,人的物质依赖性。物质资料是一切个人与社会组织之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人类个体对于物质资料的依赖性,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乃是一种固有的社会倾向(或者说这就是“人性”),这一方面可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则会诱导人们为自身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因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应该适应、满足这种人性的要求,使制度朝着有利于社会、经济进步的方向发展,而且必须充分考虑人性之“恶”,特别是需要通过立宪制度之完善,设置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防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公共权力牟取不正当个体私利。宪政制度之正当性与必要性,正是它深刻的奠基于这种“人性”基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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