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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道法解读与典型案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张宏,出台背景,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航道优势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立法进程,1987年,航道管理条例颁布1995年,交通部开始航道立法调研2006年9月,交通部向国务院报送航道法送审稿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航道法”意见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航道法进行立法项目论证2014年4月,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通过航道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三章 航道建设第四章 航道养护第五章 航道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2、附则,主要制度,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主要制度,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重要意义,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航道建养资金来源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航道战略资源有利于
3、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和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有利于推进与航道有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航道状况,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63万公里,等级航道6.54万公里,占总里程51.8%,其中:一级1341公里 二级3443公里三级6069公里四级9301公里五级8298公里六级18997公里七级17913公里等外6.09万公里,水上运输船舶,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净载重量25785.22万吨平均净载重量1499.34吨/艘载客量103.23万客位集装箱箱位231.87万TEU船舶功率7059.85万千瓦,水上运输,水路客运量2.63亿人水路货运量59.83亿吨其中:内河33.43亿吨沿海18.
4、92亿吨远洋 7.47亿吨,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航道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通航建筑物,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枢纽上建设的供船舶通行的水工设施,作用是使船舶从一个水位提升或下降至另一水位,以克服集中水头差,实现船舶航行过坝的目的。两种形式:船闸、升船机,航道整治建筑物,指调整和控制水流,减少泥沙淤积,稳定航槽,
5、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一般包括丁坝、顺坝、导流坝、潜坝、防波堤、挡沙堤、护岸、护底和护滩等,航标,指标识航道范围、位置、走向、以及供船舶导航、定位或者用于警示等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四项功能:定位、危险警告确认、指示交通,航标,视觉航标包括灯塔、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系碇设备和导标音响航标包括气雾号、电雾号和雾情探测器无线电航标包括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罗兰A、罗兰C、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差分全球定位系统、船舶交通服务(VTS)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总体要求,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
6、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政府责任,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
7、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 的航道管理工作,界河航道,我国通航国境河流主要包括中俄、中朝、中越、中缅等界河,里程5300公里,其中:中俄3577公里中朝869公里国际河流航道主要位于澜沧江湄公河,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商船通航协定,第二章 航道规划,【规划类别】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
8、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 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案例:高速公路桥梁碍航,2009年,武汉市第8条出口快速路,武汉至洪湖高速公路正式通车汉洪高速江滩特大桥跨越长江支流通顺河,为降低成本,原本可季节性通千吨级的航道,仅能通行300吨级,航道等级,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
9、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航道等级,规划编制,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0、。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2种:规划环评建设环评,环评报告,-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案例:大冶湖航道整治,大冶湖航道疏浚整治工程,途经11个乡镇,全长32.2公
11、里。该工程是湖北省“十五”期间水运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是江汉平原航道网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按300吨级航道标准建设,2001年10月开工,先后完成航道疏浚106.4万立方米、航标36座,2005年底竣工验收,规划效力,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第三章 航道建设,【依法建设】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基建程序,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
12、依规划,预可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工可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编制初设文件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施工前准备,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7、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竣工前的各项工作9、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质,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13、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案例:未经许可施工,近年来,在航道建设项目中,出现了大量的未办理施工许可,就开工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建设要求,第十四条 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
14、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第四章 航道养护,【养护义务】第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四大维护,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维护疏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制定年度维护计划进行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采取调标、改槽、疏浚和清障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标准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技术指标考核航道保护,确定与公布,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
15、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航道巡查,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案例:信息公开,航道通告-通航维护尺度-航道养护作业-船闸检修停航其他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报告,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
16、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 管理机构,合理作业,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 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 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疏导方案,第二十条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
17、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修复航道,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 打捞清除,案例:沉船打捞,2013年9月11日,群众举报,两艘工程船在烟台港约50海里处行迹可疑,边防、海事执法人员乘坐“海巡0602”赶赴现场,十名联合执法人员迅速
18、登船检查,发现甲板上堆集了许多刚刚打捞出水的沉船残骸,船方承认未经许可进行非法打捞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极易诱发沉船残油泄漏污染事故,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轮驶往烟台港接受调查处理沉船为何无人打捞,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支持国防,第二十三条 部队执行任务、战备训练需要使用航道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五章 航道保护,【符合通航条件】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
19、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案例:通航净高,闸坝建设,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或
20、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 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保护范围,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 海域、重要渔业 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21、,建设与通航,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航评制度,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
22、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 目审批或者 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审核分工,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泄流管理,第三十条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
23、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应当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案例:水位不衔接,施工影响,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24、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及时清除,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工程不损航道,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航标设置,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案例:人大代表建议,2015年3月,湖北省人大代表高庆寿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人大、财政厅、交通厅建议取消高速公路桥梁的桥区水上航标维
25、护收费,禁止行为,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禁止非法采砂,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案例:在航道内非法采砂,长江采砂视频,恢复通航,
26、第三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建设违法】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航评,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
27、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未及时清除,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
28、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规定设标,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通航安全,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
29、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非法采砂,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环境违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不依法履职,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犯罪,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专用航道】第四十七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施行日期,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交通部门-
31、招投标、工程建设、航评水利部门-河道非法采砂环保、林业、海事等部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航道行政处罚,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法,航道行政强制,违反航评建设项目(代履行)-逾期,组织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代履行)-逾期,组织清除在航道和保护范围内采砂-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如何宣贯,细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重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发改委、财政、水利、渔业、公安、海洋、建设、安监、国土、农业、环保-海军、驻地部队-交通系统(交通、航道、海事、港政、水路运政)-航运企业、船员、货主-闸坝(含通航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单位-涉及航道的施工企业-沿线港口、学校、村委会、居民-法院,宣传方法,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栏、跨、临建设施工工地河道采砂船送法上门,三年任务,-基本完成配套航道法规 体系建设-执法人员全员轮训-狠抓航道执法监督-提升航道服务能力与水平你鼓励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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