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地税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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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地税局纳税人学堂专题班,张家港地税局,股权转让环节涉税政策专题培训一分局,主要内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资 印花税,股权转让之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合同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纳税人:转让双方纳税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超期有滞纳金),股权转让之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主要内容,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谁扣缴义务人是谁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纳税时间纳税地点4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6种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形4种收入偏低但合理的情形3种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股权转让
2、原值确认的方法合理税费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新旧文件对比,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分六章,计三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16条)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714条)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1518条)第四章 纳税申报(1923条)第五章 征收管理(2429条)第六章 附 则(3032条)该文件(或其他税收政策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通告中查询知悉,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
3、让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财产转让所得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率 20%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应交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合理费用是指股
4、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发生由转让方承担有合法票据承销费、评估费、印花税,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
5、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
6、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
7、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十三条(三)主要把握三个标准:一是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的章程,这些都需要提供书面的资料;二是本企业员工持股,且其股权转让的对象受严格限定;三是股权转让的价格受限定,且要提供证明资料证明价格真实,但该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把握这三点主要是为了杜绝转让人可以跳过法律、文件、章程的规定另寻买家并获得额外支付的可能。,职工内部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张先生是M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
8、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M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张先生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M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如果离职,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先生。2016年1月1日,高管李小姐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持有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张先生,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每股25元。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上述
9、案例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案 例,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二)类比法1
10、.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请进行涉税分析?涉税分析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
11、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案 例,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
12、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
13、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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