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理论及法律梳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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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融资理论 及法律梳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崔小峰,一、股权质押含义释解,概念标的内容法律特征,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三、股权质押的效力,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对质物的效力:质物+孳息;对质权人的效力:(a)优先受偿权;(b)物上代位权;(c)质权保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a)出质股权的表决权;(b)新股优先认购权;(c)余额返还请求权;,四、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设立: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登记:工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可转让性,五、股权质权的实现,质权实现的要件 禁止流质 质权实现的方式,六、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及防范,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a)市场风险;(b)道德风险;(c)法律风险;(d)处置风险;股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的防范,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股权质押概念,
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标的内容,【传统观点】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 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通说】鉴于质权的执行、质权办理登记须履行的程序等,可推断出 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一、股权质押的含
4、义释解,法律特征,【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1)权利的从属性。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2)转移占有。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3)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的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影响。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
5、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
6、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物权法,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
7、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三、股权质押的效力,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
8、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三、股权质押的效力,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三
9、、股权质押的效力,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三、股权质押的效力,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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